最近,我遇到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主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补充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为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我们团队当然会选择向成都市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鉴于此,我在法禅中检索了一些案例,发现对于多份合同中约定了多种不同的管辖条款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
案号索引:
(2021)津01民辖终155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天津富棽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熔喷布供货合同》、两份《产品采购合同》、《熔喷布供货合同补充协议》均约定了管辖条款,但约定的管辖法院不一致,其中两份《产品采购合同》和《熔喷布供货合同补充协议》中管辖条款均约定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管辖,该三份合同签订时间在后,应认定合同双方对管辖法院的选择达成了新的合意,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另,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具有独立性,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江苏普雷特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以《熔喷布供货合同补充协议》不成立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因其该项主张属于实体审理阶段审查范畴,在案件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不宜对上述协议作出实体认定。
案号索引:(2021)津民辖终16号、(2021)津民辖终17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提交的《免追索协议》与被上诉人提交的《转贴现合同》均约定了管辖条款,且约定的管辖法院不一致,管辖权争议焦点为不同合同约定管辖冲突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具有独立性,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免追索协议》中虽约定了效力优先条款,但不能因此而否定《转贴现合同》中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转贴现合同》签订时间在后,应认定合同双方对管辖法院的选择达成了新的合意,因此,应依据《转贴现合同》的约定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根据《转贴现合同》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索引:(2016)黔05民辖终45号
本院认为,贵州坤德贸易有限公司系依据其与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清织调整第六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所签订的《水泥供应合同》、《还款协议》及相关证据提起的诉讼,要求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清织调整第六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支付所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于双方在多份合同中约定了多种不同的管辖条款,应当认定为约定管辖不明确,故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本案中,交货地系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清织高速第六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工地,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织金,织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
案号索引:(2018)闽04民辖终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一电气公司依据其与深圳天强电力公司签订的合同等相关证据提起的诉讼,要求深圳天强电力公司支付所欠货款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于双方在多份合同中约定了多种不同的管辖条款,应当认定为约定管辖不明确,故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天一电气公司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即排除了对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
案号索引:(2020)湘02民辖终3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多份合同中约定了多种不同的管辖条款,应当认定为约定管辖不明确。故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案号索引:(2019)晋07民辖终99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宜兴市宇龙电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三鼎液压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的宜兴市宇龙电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三鼎液压制造有限公司签订过多份合同,由于双方在多份合同中约定了不同的管辖法院,应当示为管辖约定不明。
以上案例仅作部分展示,不能完全一一列举。
个人认为,还是应将目光回落至具体的管辖条款之中,逐字逐句地进行分析。不能简单地根据先后顺序来确定管辖,也不能认为先后冲突的管辖约定必然属于约定不明或者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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