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放贷人法律规定(最高院)

 2025-08-27 03:18:01  阅读 274  评论 0

摘要:裁判要旨职业放贷人是指出借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等特点。作为被告的出借人,仅三次出借行为尚不足以认定其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或者从事职业放贷行为,不属于

裁判要旨

职业放贷人是指出借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等特点。作为被告的出借人,仅三次出借行为尚不足以认定其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或者从事职业放贷行为,不属于“职业放贷人”。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9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然,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海,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波,男,汉族。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平,男,汉族。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叶某合,女,汉族。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邵某,男,汉族。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苏某,女,汉族。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昆明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平。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华,女,汉族。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钱某,女,汉族。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潘某芳,女,汉族。

一审第三人:张某双,男,汉族。

再审申请人李某然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波及二审上诉人张某平、叶某合、邵某、苏某、二审被上诉人昆明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锅炉公司)、张某华、钱某、潘某芳、一审第三人张某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民终1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然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进入再审。理由如下:1.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证明张某波系职业放贷人。以下两件案件包括本案在内,张某波父子共计放贷4200万元,一件是昆明市西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5909号民事裁定,记载张某波曾于2015年起诉云南碧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及放贷2000万元,月息6%;另一件是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7)云2331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记载张某波父子曾出借1000万元给昆明融通世纪珠宝有限公司,月息12%。张某波父子长期组织恶势力团伙放贷并暴力追讨债务,涉嫌恶势力性质犯罪团伙,原判未查明资金来源。2.基于张某波系职业放贷人,其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借款合同应依法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原判认定借款合同有效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主债权无效,担保合同亦应认定为无效。因此,李某然作为担保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其他当事人均没有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然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李某然以张某波在人民法院另有两起案件涉及放贷3000万元为由主张张某波系职业放贷人,并据此认为借款合同无效进而担保合同亦无效,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然而李某然并未提交相关裁判文书证实其主张的事实,且即便张某波作为出借人另存在两起案件,三次出借行为尚不足以认定张某波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或者从事职业放贷行为,而亦没有证据显示涉案借款合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故李某然关于案涉借款合同无效进而担保合同亦无效的主张无法支持,其所举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综上,李某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然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成波

审 判 员 司 伟

审 判 员 叶 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元星

更多信息,长按|扫描二维码

关注©山东高法

来源:民事审判

编辑:宋志国

审核:傅德慧

以离婚协议书要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是否可行

双方登记结婚后,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山东:家有宅基地,进城落户农民可自愿迁回原籍!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职业放贷人法律规定(最高院)】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yxiso.com/zhishi/2108675.html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院校搜的目标不仅是为用户提供数据和信息,更是成为每一位学子梦想实现的桥梁。我们相信,通过准确的信息与专业的指导,每一位学子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教育之路,迈向成功的未来。助力每一个梦想,实现更美好的未来!
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Email:beimuxi@protonmail.com

Copyright © 2022 院校搜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BEIMUCMS 3.0.3

页面耗时0.0342秒, 内存占用1.91 MB, 访问数据库24次

陕ICP备14005772号-15

  • 我要关灯
    我要开灯
  • 客户电话

    工作时间:8:00-18:00

    客服电话

    电子邮件

    beimuxi@protonmail.com

  • 官方微信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