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众马先生说自己的妻子高女士带着女儿去景区游玩,游玩过程中母女两人在码头处不幸跌入水中溺水身亡。随后马先生向景区索要赔偿,但对方以母女二人只买了景区门票,没购买船票拒绝赔偿。马先生想知道景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周旭亮律师解读:具体的责任划分要具体判断,首先,相比较之前的侵权责任法,现行的民法典扩充细化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场所范围,将责任主体调整为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新增加了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这一主体,该景区需要购买门票进行游玩,所以呢,该景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虽然该景区已经在码头啊,设置了非常醒目地警示标志,尽到了一定的警示义务,但是码头属于景区观光的范围之内,而且存在游客跌落水中,危害生命的危险。所以,该公司并没有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没有安排专人在危险区域负责景区安全,防止游客发生生命危险,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高女士作为成年人和女儿的监护人放任自身安全的危险发生,对危险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所以高女士自己也应当对事件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法治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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