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车票,你都是怎么计入“差旅费”的?
疑 问
车票一般都是计入“差旅费”中,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我们在审计的时候,审计人员说给客户和关系单位报销的车票不属于我们公司的“差旅费”,应该计入“业务招待费”,请问这是怎么回事?
回 复
你公司在接待客户和关系单位的过程中,请客户吃饭、赠送客户礼品以及为客户报销来回车票等,均属于“业务招待费”,按照规定限额在税前扣除。
(1)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景点参观费和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也应作为业务招待费。
参 考 政 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一、差旅费报销的会计分录(出差前已向单位预借差旅费的)
借:管理费用(实际发生的差旅费)
贷:其他应收款(出差前预借的款项)
借或贷:库存现金(预支和实际发生的差额)
二、解释
1、出差人员出差前预借差旅费时,此时尚未出差,费用没有发生,只是出差人员欠了单位一笔钱,属于单位的一项债权,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债权(资产)增加记入借方。
借:其他应收款——XX职工
贷:库存现金
2、出差报销时,差旅费用已经发生,差旅费一般列入管理费用,费用增加记入借方。报销时单位收回原借支余款或者补付了出差人员垫付的差额,表示原借支款已经结清,即单位应收个人的款项已经收回,故记入“其他应收款”账户的借方,表示资产减少。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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