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场中,公司因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调岗、调薪的情况是劳动合同变更中较常见的,往往也很容易引起劳动争议,比如约定的双休变成义务单休、原本的固定薪资拆分成底薪加绩效、办公地点发生变化、部门撤销等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当就以上条款内容进行协商,并将协商结果完整地填写在劳动合同中,不应当缺失或空白条款。
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所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基于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如果单位想要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提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签订变更协议,不得强行变更,如果用人单位的行为造成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严肃慎重、准确可靠、有据可查,一旦发生争议时,便于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也有利于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另外,书面劳动合同能够加强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感,促使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能够全面履行。
与书面形式相对应的口头形式由于没有可以保存的文字依据,随意性大,容易发生纠纷,且难以举证,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劳动合同口头变更也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如果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已经履行超过一个月,劳动者没有提出异议,而变更后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口头变更有效。
遇到老板口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三思而后行,如不能适应,应在一个月内提出,并与老板进行协商解决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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