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先生问:近日,我4岁的女儿在幼儿园被同学推倒造成手部骨折,用去医药费上万元。幼儿园以孩子摔伤是同学引起,应由该同学家长赔偿为由拒绝负担医药费,这合理吗?
麦鹰雄律师解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除非涉事幼儿园能证明对此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应承担责任。
值班律师:麦鹰雄15177820628 吴穷15777856121
3月4日(周五)值班律师
下午 林剑,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继承、房产合同纠纷、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诉讼、医疗纠纷、海事海商诉讼、拆迁补偿、行政听证等。联系电话:18776717707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相关推荐
南国早报客户端 · 9小时前
南国早报App·早读七点 · 9小时前
南国早报客户端 · 9小时前
南国早报客户端 · 10小时前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幼儿园证明格式(南国法援丨孩子在幼儿园被同学碰伤)】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工作时间:8:00-18:00
客服电话
电子邮件
beimuxi@protonmail.com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