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婚前和朋友一起成立了一家电脑科技公司,占股40%。
一年后和女方结婚,但婚后十余年夫妻感情不合,2017年男方便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同年9月,顺德法院根据两人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不准离婚的民事判决。
在该案的庭审笔录中有记载,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除了一栋房屋、一辆汽车外,还有两个公司。
一个是前述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某电脑科技公司,另一个是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某商贸公司(双方各占股50%),该公司由女方经营。
2018年2月,男方与朋友庄某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男方将持有上述某电脑科技公司40%的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庄某。
庄某在该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以现金的形式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款。同日,电脑科技公司的其他股东也同意该股权转让,并变更了工商登记。
得知公司的股权被转让,女方十分气愤,遂将男方和庄某告上了法庭。
顺德法院经审理查明,从男方和庄某提交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法院依职权调取的税务资料,以及其自我陈述可知,该公司40%的股权至少价值120万元。
男方虽称出于公司经营风险的考虑,才以20万元出售这部分股权,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
并且,男女双方婚前同居期间,共同经营电路板插件业务,男方出资了6万元到该电脑科技公司,这6万元出资属于男女双方共同的投资行为。
二人婚后继续出资14万元到前述公司,并完成了其40%股权的出资义务。
一、转让价格不合理
经法庭查明,涉案股权市场价值至少120万元,却被男方以20万元的低价转让给了庄某。
尽管男方声称需要对公司经营风险作出考虑,但没有具体举证说明,是基于何种市场因素及经营风险,进而导致股权价值从120万元大幅降至20万元,因此男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故法官认定,20万元的股权转让价格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二、男方与朋友恶意串通
从出资情况来看,某电脑科技公司40%的股权是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转让应当经过夫妻双方一致同意。
在夫妻双方感情明显恶化的情况下,男方擅自以不合理的低价将股权转让给庄某,严重侵害了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平等处理权。
同时,庄某是男方的朋友,也知道男方提起过离婚诉讼,被判不准离婚,之后才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股权给他,明显是恶意受让人,因此可以认定二人是恶意串通。
三、判决结果
综上,法官判决,男方转让某电脑科技公司40%股权给庄某的行为无效。
男方和庄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涉案的40%股权变更登记回到男方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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