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律网(从庄羽诉郭敬明案看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2025-08-28 23:33:01  阅读 67  评论 0

摘要: 一、案例 2006年5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庄羽诉郭敬明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二审案号:(2005)高民终字第539号), 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一审案号:(2004)一中民初字第47号)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

 一、案例

2006年5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庄羽诉郭敬明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二审案号:(2005)高民终字第539号), 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一审案号:(2004)一中民初字第47号)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的出版发行;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庄羽经济损失二十万元;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向庄羽赔礼道歉;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两部作品都是以现实生活中青年人的感情纠葛为题材的长篇小说,主要情节明显雷同构成侵权,数十处一般情节和语句从作品整体来分析和认定构成抄袭,《梦里花落知多少》(简称《梦》)中主要人物与情节与《圈里圈外》(简称《圈》)的主要人物与情节有众多雷同之处构成抄袭,从数量上来看,已经远远超出了可以用“巧合”来解释的程度,结合郭敬明在创作《梦》之前已经接触过《圈》的事实,应当可以推定《梦》中的这些情节和语句并非郭敬明独立创作的结果,其来源于庄羽的作品《圈》,侵犯了庄羽的著作权。①

二、文字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标准

司法实践中,认定文字作品是否构成侵权,通常采用“接触”和“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此标准考虑侵权一方是否有接触涉案作品的机会,并且双方当事人的作品是否存在实质性近似。

(一)法院认定作品是否被抄袭、模仿,接触是判定的因素之一。

在判断接触时,作品形成的时间先后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本案中,2002年8月14日小说《圈》在天涯社区网站发表。2003年2月《圈》由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其版权页署名作者庄羽。2003年8月19日,郭敬明与春风出版社就出版郭敬明的《梦》一书订立图书出版合同。2003年11月,春风出版社出版了郭敬明的《梦》一书。因此,作品《圈》的创作完成及发表时间早于郭敬明的《梦》。因此,法院认定郭敬明有接触庄羽的作品《圈》的可能。

(二)判定作品是否存在实质性近似,主要有整体观感法、抽象测试法、内部测定法。

整体观感法(又叫普通观众测试法),是以普通、理性的观众角度对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做出判断。该比对方法是指将作品作为一个整体,以一般读者的感受进行判断,更强调普通公众对作品的感受,注重读者的欣赏体验,对思想和表达不做技术上的区分。在整体抄袭或较为明显抄袭的情形下,适用整体观感法的情况更为普遍,这种比对方法更加简便和直接,不需要太多的技巧和技术的分析,从整体上判断作品抄袭的痕迹明显,很容易做出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结论。

抽象测试法(又叫三步法标准),其分为抽象、过滤和比较三个步骤。第一,抽象,将原作品的思想与表达区分开来,将属于公共领域的素材、特定的唯一的表达等抽离出来;第二,移除作品中所包含的思想、从公共领域获取的素材等;第三,将剩余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和涉嫌侵权的部分进行比较,最终确定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在一些作品本身相似度很难判断的情况下,仅靠整体观感法难以做出准确的结论,需要对作品的独创性元素进行划分,并作细致的比对分析。

内外部测试法,是抽象测试法与整体观感法的结合。在有些案件中,会在应用抽象测试法的基础上,对作品的实质性相似做出比对和说明,同时还会以整体观感法来强化和佐证这种判断。

三、结合上述侵权认定的标准对本案进行分析

本案中法院适用的是抽象测试法与整体观感法的结合,即内外部测试法。

首先,法院区分了作品的思想和表达,法院认为作品构思和语言风格不属于作品的“表达”,因此庄羽关于郭敬明侵犯其作品独创性构思和语言风格的主张法院未予以支持。

第二,法院认为如果是单纯的人物特征,如人物的相貌、个性、品质等,或者单纯的人物关系,如恋人关系、母女关系等,都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就需要把公有领域的素材过滤掉。

但是就本案而言,相应的故事情节及语句,已经赋予了这些“人物”以独特的内涵,并与故事本身融为一体,这些人物与故事情节和语句一起成为了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例如,在《圈》中,男主人公高源出车祸受伤昏迷,住进医院,女主人公初晓来看望,高源苏醒,两人开玩笑,初晓推了高源脑袋一下,导致高源昏迷。这一情节既将人物的个性表现出来,同时也将二人的恋人关系以独特的方式表现出来。这里对人物特征的描写,使得人物构成故事独创性不可缺少的部分。这里描写人物的特定情节构成独创性表达,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法院将原作品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和侵权作品进行了比较,法院认为《梦》与《圈》中具有独创性的12处主要情节明显雷同,57处一般情节和语句部分内容明显相似,因此法院认定《梦》构成对庄羽作品《圈》的著作权侵权。

第四,如果将某些情节和语句分别独立进行对比很难直接得出准确结论,如果单独对某一情节和语句进行对比就认为构成剽窃,对被控侵权人也不公平,因此需要运用整体观感法对两部作品整体上进行比对。本案中,《梦》中主要人物及其情节与《圈》中的主要人物及情节存在众多雷同之处,从构成相似的主要情节和一般情节、语句的数量来看,已经远远超出了可以用“巧合”来解释的程度。

因此,法院运用内外部测试法认定郭敬明创作的《梦》对庄羽的作品《圈》进行了抄袭。

第五,本案中,结合郭敬明在创作《梦》之前已经接触过《圈》的事实,应当可以推定《梦》中的这些情节和语句并非郭敬明独立创作的结果,其来源于庄羽的作品《圈》。

综上,作品《圈》形成在先,郭敬明在先接触了作品《圈》,《梦》与《圈》主要情节雷同,一般情节与语句上存在部分相似之处。从整体对比来看,两本作品中的主要人物及情节也存在众多雷同之处,《梦》与《圈》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庄羽作品《圈》的著作权。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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