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5号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263号建议的答复
冯帆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刑事诉讼庭审中辩护人携带记录人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确定案件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出庭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并书面通知律师。律师因开庭日期冲突等正当理由申请变更开庭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予以考虑并调整日期,决定调整日期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律师可以根据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带律师助理参加庭审。律师助理参加庭审仅能从事相关辅助工作,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



转自:人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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