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事故案例(一老一小丨中小学生骑行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

 2025-08-30 04:48:02  阅读 539  评论 0

摘要:据公安交警部门统计显示,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造成中小学生及学前儿童伤亡人数超过万人。近年来,中小学生骑行自行车、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显著增多,学生的出行安全令人担忧。为加强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信阳交警整理了一起本地涉及学生交通事故典型案例,以案普法,

据公安交警部门统计显示,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造成中小学生及学前儿童伤亡人数超过万人。近年来,中小学生骑行自行车、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显著增多,学生的出行安全令人担忧。为加强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信阳交警整理了一起本地涉及学生交通事故典型案例,以案普法,为学生和家长敲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警钟,呼吁大家共同关注中小学生出行安全,预防和减少中小学生交通事故的发生。

涉学生本地交通事故案例

➤ 案例:未满16周岁学生骑电动自行车载人上路引发交通事故

案例简介:2022年4月3日19时19分许,中学生刘某(14周岁)驾驶二轮电动车(车上乘坐学生王某,12周岁)沿光山县九龙路“蚝门蛏宴”海鲜批发路口由北向南驶入九龙路机动车车道时,遇詹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九龙路机动车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两车发生碰撞,导致詹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失控向前滑行时被后方机动车车道内同向行驶的陈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车上乘坐学生陈某,16周岁)撞倒,造成三车受损及詹某、陈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所幸学生刘某、王某、陈某并无大碍。

责任分析:未成年人未让行引发事故,负主要责任

一、刘某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五十七条“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该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三、詹某的行为同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该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事故教训:我国法律规定:年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同时未成年人在驾驶车辆时禁止载人。案例中,刘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出行,不按规定礼让正常行驶车辆,欲横穿马路,显示出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随意性较大,加强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教育迫在眉睫。

此外,詹某驾驶电动车,将安全头盔悬挂于车把处,未及时佩戴,导致受伤较重,再次凸显了正确佩戴安全头盔的重要性。

每一起事故背后

都留给我们对于安全的深思

前车之鉴,就在身边

请所有家长、学生、驾驶人

务必牢记教训

牢牢把交通安全的主动权

把握在自己的手中

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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