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直接原则(黄云律师团队)

 2025-08-30 08:54:01  阅读 389  评论 0

摘要:黄云律师团队:庭审中心主义与直接言词原则(一)文|黄云律师、吴礼洋律师✎ 前言现如今,推进庭审中心主义、庭审实质化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主要方向,其实质是指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将司法证明实质化和控辩对抗实质化,确保证据质证在法庭、事实查明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

黄云律师团队:庭审中心主义与直接言词原则(一)

文|黄云律师、吴礼洋律师

✎ 前言

现如今,推进庭审中心主义、庭审实质化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主要方向,其实质是指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将司法证明实质化和控辩对抗实质化,确保证据质证在法庭、事实查明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使庭审真正成为解决罪、责、刑问题的核心环节。

相对而言,庭审中心主义的对立面是案卷中心主义,因此推进、落实庭审中心主义、庭审实质化的主要目的,就是解决以往案卷中心主义刑事审判模式下导致的庭审虚化、形式化的严峻问题。

2013 年 10 月 14日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首次以文件的形式提出“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自此,围绕庭审中心主义与直接言词原则的司法改革工作逐渐拉开序幕,而为何要在此过程中强调“全面落实直接言辞原则”,则需要从该原则本身说起。

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理论内涵

直接言词原则,是一项现代刑事诉讼的审判原则和证据规则,在大陆法系国家刑事审判领域得以广泛确立和运用。虽然该原则名为“直接言词”,但实际上是“直接”与“言词”两者相结合而产生的概念。因此,直接言词原则可以拆分为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其基本内涵需由此进一步细分。

直接原则,指法官裁判结果的形成应当以经过庭审直接调查、核实、审查后的证据为依据,这其中包含三个方面的要求:其一要求控辩双方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当亲自到庭参加庭审,参与法庭调查、陈述、辩论等活动;其二要求法官应当直接参与法庭审理,在此过程中对案件展开调查,对在案证据进行核实、审查,并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等,经此过程所得证据方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其他在庭前或庭后形成的材料不具有证据效力;其三要求法官在其所经历的法庭审理基础上,形成的内心确信并做出裁判,不得依据其他材料或案卷定案、裁判,亦不应受未参与庭审的其他人影响。

由此可见,直接原则不仅从形式上要求法官亲历庭审全过程,也要求其实质上在庭审过程中,亲自对案件事实、定案证据展开直接调查、核实,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述和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与经验素养,根据自由心证形成内心确信,作出合法、合理的裁判。

言词原则,亦称为口头原则、言词辩论原则或言词审理原则,是指庭审中进行的所有活动,包括陈述主张、发表意见、辩论等,都应当通过口头、言词表达的方式进行。该原则的目的在于通过口头、言词表达的方式,使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得以最直接的方式听取控辩双方、当事人、证人等各方的意见,形成对案件最为直观的印象,避免其单方面从书面证据、材料中获取案件信息,仅“书面”审理案件,同时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申辩机会。

因此,言词原则是贯彻刑事审判公开原则、辩论原则的前提,同时与直接原则相辅相成,共同实现程序价值、维护程序公正,能够有力推进庭审中心主义、庭审实质化的实现。

源起

目前对直接言词原则的起源有两派观点。

其一认为直接言词原则形成于德国十九世纪的立法改革,在此之前,随着法国大革命推动了诉讼制度变革,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建立起“革新的纠问式诉讼”制度。这种制度的特点在于,法院判决的依据只能是法庭审判中形成的内容,并且法庭审判过程一般要求采取公开、口头和直接的方式进行。随后,法国1808年制定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以首部成文刑事诉讼法典的形式,明确规定将言词辩论原则、直接审理原则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1827年,德国首次引入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理论,并在1877年写入《德意志帝国刑事诉讼法》。此后,意大利、奥地利等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也先后确立了直接言辞原则。当时提出确立直接言词原则,主要目的在于解决中世纪封建时期纠问式诉讼制度下,法官对案件采取书面间接审理而导致的事实证据缺失、司法不公等重大问题。

另一派观点则认为,在更早的古罗马和古日耳曼时期就已经存在直接言词原则。其中,古罗马时期的法定诉讼制度就要求当事人亲自到庭,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以言词形式进行诉讼活动;而在古代日耳曼法时期,直接、言词审理也同样是其审判过程中的重要特征。因此,直接言词原则的初步形成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和古日耳曼时期,并在弹劾式诉讼制度中逐步发展起来。

虽然明显可见以上两派观点对于直接言词原则的起源存在较大差异,但实际上我们可以发现两者关注的出发点并不相同,前者主要关注该原则作为审判基本原则最终得以正式确立的时间,而后者主要关注该原则在历史上萌芽的初始表象。

价值直接言辞原则从萌芽到发展,直至逐步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刑事审判原则,经历了长期的演变和发展历程,其之所以被确立并保留至今不被摒弃,不仅仅顺应了世界各国刑事审判领域的发展规律,满足追求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在维护程序正义、实体公正、权力制约等方面都起着极大地促进作用。

(一)程序正义

在维护程序正义方面,首先,由于直接言词原则要求被告人以直接口头言词表达的方式充分参与庭审,有效保证了被告人在庭审的参与权和发言权;其次,虽然被告人是被控诉一方,但基于保障人权的诉讼理念,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与控诉方具有平等诉讼地位,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直接言辞原则使得被告人能在庭审质证、辩护环节以口头形式直接表达自己的观点,给予其充分发表自身意见的机会,形成控辩双方的有效对抗;最后,直接言词原则同时要求法官通过庭审直接审理案件,在亲历案件事实调查、证据审查、法庭辩论等程序的基础上形成自由心证,促使法官居中裁判,实现控审分离。因此,直接言词原则在程序方面的价值体现在能够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持控辩双方地位平等,以及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实体公正

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亲自参与案件审理全过程,并直接与证据、证人、控辩双方以及当事人进行接触,开展相应调查等,强调其对案件的亲历性与裁量的自主性。而刑事诉讼的实体公正主要体现在查明事实、打击犯罪、伸张正义、保障人权等方面,必然要求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根据直接言辞原则的要求,诉讼中的一切活动都应以言词的形式进行,包括法官与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参与主体进行直接的言词交流,听取各方的陈述和意见等。这大大提升了法官对案件的直接观感,在其内心形成丰富而鲜明的印象,帮助其解决内心对案件的疑问以发现事实真相,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书面审理带来的弊端。因此,直接言词原则有助于法官在诉讼活动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从而更加准确地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实现实体正义。

(三)权力制衡

在刑事诉讼中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意味着法官不再像以往一样完全围绕案卷、笔录对案件进行审理、裁判。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三者的关系来看,在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下,法官必然更加注重法庭审理过程,不再完全依赖侦查机关制作的案卷、笔录等材料,有利于减轻案卷中心主义对法官裁判案件造成的负面影响。并且从理论而言,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能使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人的事实认定和结论失去预判功能,至于是否认定被告人的罪则,只能由法官通过法庭审理的审查认定,最终得出相应结论,防止案件定性“先于”法庭审理,维持庭审始终处于审判的中心环节。因此,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可以有效实现权力制约,保障法院裁判的中心地位,大力推进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

当前司法改革与直接言词原则的关系

在以往,我国刑事诉讼中长期保留职权主义的色彩,在取证权力的分配模式上,主要调查取证权力掌握在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手中,由此形成的案卷笔录在庭审中得到法官的极大信任,甚至产生严重依赖,此刑事审判模式称为“案卷中心主义”或“案卷笔录主义”。由于当时卷宗中心主义在刑事司法普遍存在,法官对公诉方移送的案卷笔录材料抱有极大地信任和依赖,整个法庭审理仅围绕案卷笔录为中心展开,庭审活动实际变为对案卷笔录的审查和核对过程。

而普遍运用这种模式的后果是,一旦法官直接以案卷笔录作为案件裁判依据,那么侦查机关就成为刑事司法事实上的裁判者,而本应在此过程中居中裁判的审判机关,反而扮演给侦查结论进行确认、盖章的角色,法庭上的相应活动均流于形式,无法有效地排除非法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极易造成冤假错案。

由此可见,案卷中心主义的审判模式存在诸多弊端,因此在推行审判中心主义的司法改革潮流下,必然要推翻以往这种形式化的庭审现状,大力推行庭审中心主义、庭审实质化,而直接言词原则对于庭审活动的一众要求以及其独有价值,则顺应了当前司法改革的要求。

从庭审中心主义与直接言词原则两者关系来看,庭审中心主义要求刑事审判的所有活动均在法庭上进行,使案件事实调查、证据出示、质证、辩护、定罪、量刑等环节都能在庭审的过程中完成,这无疑契合了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也为该原则的运用提供优良的环境,因此,庭审中心主义的审判模式,为直接言辞原则的运用提供了宽广的实践平台和法治氛围,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而贯彻和落实直接言词原则,则能使“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这一要求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使庭审活动真正成为查明事实、观点辩论与明晰认定的场所,实现庭审实质化,达到刑事审判真正围绕庭审开展的终究目的。

黄云律师:一个安静的工匠,用心雕刻每一件作品

黄云 律师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第十届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著《有效的辩护》等书

黄云律师带领的云安刑事团队具有专业性与科学性的成员架构,善于从控辩审三方视角出发,专注于提供更为多元、完善的刑事法律服务(刑事诉讼、刑事非诉讼)。刑事诉讼案件主要涉及商事犯罪、职务犯罪、企业家(高管)犯罪、走私类犯罪、金融证券、私募基金、环保领域犯罪、毒品犯罪及刑民交叉等领域。同时云安刑事团队致力于为企业和企业家提供专业化、全方位、一站式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服务。在总结以往刑事诉讼经验的基础上,研发出一系列刑事非诉产品,包括:刑事专项合规、刑事应急方案、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企业反贪腐反舞弊解决方案、股东高管犯罪预防及企业刑事风险合规体系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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