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12岁男孩为改姓名起诉亲生父亲的新闻冲上热搜,一时间孩子的“冠名权”引发网友热议。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父母中的哪一方可以决定孩子的姓随自己”这一讨论中。但无论孩子跟谁姓,初衷是否都应该从保护孩子的立场出发,以孩子的感受和权益至上呢?
郑某与向某原为夫妻,并育一子向小某(本案原告),2011年10月二人离婚,并协议约定由母亲郑某抚养儿子向小某。双方解除关系后,向小某一直与母亲郑某生活。期间,郑某与向某协商一致,将儿子向小某更名为“郑一某”,原告在日常生活与学习中也一直使用“郑一某”的名字,至今已有8年左右。
2018年的某月,郑某与向某关系恶化,向某以“郑一某”更改姓名时自己并不知情,更名申请书上的签名为郑某伪造为由,强制要求“郑一某”所在地公管局将“郑一某”的名义改回了向小某。
但因向小某一直以来以“郑一某”的名字办理学籍登记、参加国际青少年书画大赛、国际公开业余12岁男单舞蹈、奥林匹克数学竞赛等,并获得多项国内和国际奖项,参与教育宣传片的拍摄。其生父向某突然在公安局变更了“郑一某”的姓名,导致原告以往的奖项和成绩无法被识别,不能继续参加更高层次的比赛、参与教育宣传片的拍摄与出版等。如果不能将姓名改回为郑一某,意味着男孩将失去曾经获得的学科和艺术奖项,这也意味着当时参赛的金钱、精力和努力都会白费。
另外,“郑一某”原有身份证已经过期,但因姓名的变更,原告无法继续办理以“郑一某”为名字的身份证,这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阻碍,严重影响原告的学习以及健康成长。男孩向小某多次就姓名再更改回“郑一某”一事与父亲向某协商,但向某均拒绝配合将孩子的名字再更改为“郑一某”,向小某迫于无奈,将父亲向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责令被告向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配合原告向某将户籍登记姓名变更为郑一某。
争议焦点一
12岁的向小某是否有权决定改名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姓名权不仅包括命名权,也包括姓名使用权或许可他人使用权,以及更名权。本案中,向小某虽然只有12周岁,但属于8周岁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按照向小某目前的年龄和智力水平,能够理解姓名的文字含义及社会意义,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
争议焦点二
母亲郑某未经男孩父亲同意擅自更改孩子姓名是否会影响本案裁判
原告母亲郑某在离婚后,未与前夫协商一致,找人代前夫在向小某的更名申请书上签字,擅自将儿子向小某更名为“郑一某”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原告从小学到初中,使用“郑一某”的名字已达七年之久,以为老师、同学及亲友所熟知。
另外,原告一直以“郑一某”的名字参加的各种学科竞赛并取得优异成绩,在艺术修养方面也有少些成就。“郑一某”已经成为原告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的重要组成部门,是其人格的重要标志。继续使用该姓名,并不会改变其为生父向某亲生子女的事实,也不会损害生父的合法权益,且更有利于原告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因此,根据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虽郑某擅自更改孩子姓名的做法不对,但不会影响法院对本案的裁判。
最高法《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谨慎,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就算更改好了,对方也有权利起诉变更,到时候还得改过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件中原告在父母离婚之后一直随母亲生活,被告向某(原告生父)对其不管不顾,且也未在经济及精神上给予任何帮助。被告只因其与前妻关系恶化,便以儿子更名未经自己同意为由,强行要求公安机关将儿子姓名在再变更为“向小某”,并表示,这是他作为一个男人最后的尊严……
这让我想起了作家著名冯尘说过的一句话:“所谓父母子女一场,不过是相互滋养。”
孩子的到来,不是为了让我们达到自己自私的目的,而是为了让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责任的意义。像向某这种完全不顾孩子的前途发展与内心感受,只顾维护自己男人尊严的人,只想反问一句:生而不养,何以为人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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