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离婚律师(离婚律师为您解读子女抚养权)

 2025-08-31 08:24:01  阅读 940  评论 0

摘要:离婚律师为您解读子女抚养权、抚养费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离婚案件中最容易遇到的问题之一,同时也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关键,现结合有关法律规定,本人为大家详细解读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问题。一、抚养权问题研究。依据我们法律规定,抚养权问题首先

离婚律师为您解读子女抚养权、抚养费问题

子女抚养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离婚案件中最容易遇到的问题之一,同时也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关键,现结合有关法律规定,本人为大家详细解读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问题。

一、抚养权问题研究。

依据我们法律规定,抚养权问题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如果双方无法协商,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关于抚养权归属,我国法律及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如下:

离婚律师为您解读子女抚养权、抚养费问题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一句话分析就是:能够协议先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判定;孩子年龄对于抚养权有很大影响;父母双方的经济水平、子女的姥爷姥姥爷爷奶奶对于抚养权也会有影响;如协议可以轮流抚养;孩子懂事了得听孩子意见。

二、抚养费问题研究

1、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一句话分析就是:孩子归男方,女方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抚养费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判定;现在给1000元每月,物价上涨孩子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离婚律师为您解读子女抚养权、抚养费问题

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一句话分析就是:抚养费需要考虑孩子的花费、父母收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而定;抚养费需要考虑对方收入,区分为有固定收入跟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况;负担两个孩子抚养费不得高于收入的50%;特殊情况可以增加或者减少抚养费。

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一句话分析就是: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当然如果对方具备条件或者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是可行的。

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一句话分析就是:没有现金支付可以物折抵。(实务中较少)

5、《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一句话分析就是:一般情况下抚养费需要支付至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特殊情况下可以支付到1对方独立生活时为止;另外不排除双方可以约定支付至孩子大学毕业。有约定的视约定,无约定的视法律规定。

6、《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一句话分析就是:增加抚养费的主体是子女,而并不是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要求增加抚养费需要有理由。

综上,就是柳基伟律师为大家进行的关于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的有关解读。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子女无辜,且爱且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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