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价入库的会计分录(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

 2025-08-31 18:21:01  阅读 66  评论 0

摘要:问题1:2021年成本发票没有开回来,2022年开回来,2021年可以做暂估库存吗?汇算清缴需要调整损益吗?2021年:暂估做库存商品,结转成本2022年:收到发票,冲销暂估库存,重新做购进商品,不再结转成本做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暂估的成本需要转出吗?应该怎么做账呢?

问题1:2021年成本发票没有开回来,2022年开回来,2021年可以做暂估库存吗?汇算清缴需要调整损益吗?

2021年:暂估做库存商品,结转成本

2022年:收到发票,冲销暂估库存,重新做购进商品,不再结转成本

做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暂估的成本需要转出吗?应该怎么做账呢?

解答:

1、会计处理

会计核算应按照真实的经济业务进行,如果购进货物已经验收但是没有收到发票的,月末应按照暂估入库进行核算。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暂估入库

如果发生了销售等领料出库,按照正常的出库进行核算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等

贷:库存商品

次月初,仅需要在会计核算红字冲销上述的暂估入账会计分录(使用ERP软件等系统会自动生成凭证)。

在实际收到发票时,按照正常购进入库进行会计核算。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对于2021年度因为暂时没有收到发票形成的成本,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扣除;但在汇算清缴时(2022年5月31日),应取得发票等有效凭证。

问题2:填个人所得税信息时,填写了错误信息,导致多扣了税,可以将多扣的税退回来吗?

解答:

如果专项附加扣除有错误的,可以通过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重新申报扣除,重新计算全年度应交个人所得税的金额,然后跟全年实际预缴数进行比较,多退少补。

问题3:烟叶种植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农林牧渔”减、免税项目吗?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烟草种植”不在上述的优惠政策范围之内,所以烟草种植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问题4:为什么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要用月度税率表?

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款时,要先除以12,用月表找到对应的税率再计算,但不除以12用年表看税率是一样的,之前速算扣除数不一样。所以为什么要用月度税率表呢?

解答: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其实,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的政策,是一个历史产物,财税〔2018〕164号文件已经说得非常清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才可以单独计算。

现行有效的个人所得税法是在2018年修订过的,修订后的税法对综合所得采用了综合税制,也就是按照年度计税。而在修订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都是分项税制,“工资薪金所得”都是按照月度计算的,在当时如果不对全年一次性奖金规定特殊政策的话,实际税负会变得很高。在当时采用分月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税率表对应的“速算扣除数”当然也就是按月度税率表计算的。在新的个人所得税生效后,本来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的政策就可以作废的,但是考虑到大家的感受,所以就延长三年,到2021年12月31日就该结束。既然是原来的政策延续过来的,所以计算方法也就是延续原来的计算方法,也就是税率表需要使用月度税率表的原因所在。

问题5: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怎么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问题6:商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可客户用于职工福利并抵扣了进项,开票方有责任吗?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如果商店零售上述商品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属于违规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进行处罚。

除开上述以上商品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无限制,购买方企业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跟销售方就没有关系了。

问题7:前半年工资12万6千,纳税6800左右,后半年内地处于离职状态,可以退税吗?

2021年1月-6月总计收入126000,纳税6800。后半年因为工作调动,在香港工作,内地显示离职,工资由港府发。这样2022年3月,可以退税吗?

解答:

根据描述,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不能退税,更大概率是需要补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于境外的综合所得(香港特区在税法上视同境外对待),包括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财税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合并后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财税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七条也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根据财税公告2020年第3号第八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纳税申报地点分四种情况:

1.在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则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在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则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在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且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4.在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问题8: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解答: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农村电管站以及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其他单位

【优惠内容】:

1.自1998年1月1日起,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2.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

问题9:合伙企业股权投资如何缴税?

a合伙企业用自己持有的b公司股权出资至c公司?评估价格比a在c注册资本中应缴金额略多,那abc各有什么税,分别怎么计算?

解答:

分别说明如下:

1、a合伙企业

a是合伙企业,虽然用股权对外投资视同转让,即便有转让所得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所得直接并入a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然后按照“先分后税”原则由合伙人分别交税,其中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a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股权投资成本(计税基础)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确认,如果约定的价格不公允的话税务局有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67号进行核定。

另外,a合伙企业持有的股权发生了转移,股转转让协议(与c公司的投资协议)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股权价款的万分之五。

2、b公司

b公司在描述的业务中,没有涉税业务发生,不需要缴税。

3、c公司

c公司是股权的接受方,需要两道印花税。

(1)与a合伙企业签署的投资协议,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股权价款的万分之五。

(2)c公司收到a合伙企业投资后,会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因此还需要按照实收资本(股本)、资 本公积合计增加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缴纳“营业(资金)账簿”印花税。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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