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拒还彩礼胜诉案例(萍乡一女子退婚抚州男子拒还5万元彩礼)

 2025-09-01 15:27:01  阅读 808  评论 0

摘要:女子退婚后拒还5万元彩礼法院:未办结婚登记手续 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返还案 例2014年,抚州的李康经人介绍与萍乡女子欧雅相识,二人相恋后有结婚打算,但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康与欧雅及其父亲在同年4月4日签订《婚姻协议书》,并确定婚约关系,

女子退婚后拒还5万元彩礼

法院:未办结婚登记手续 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返还

案 例

2014年,抚州的李康经人介绍与萍乡女子欧雅相识,二人相恋后有结婚打算,但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康与欧雅及其父亲在同年4月4日签订《婚姻协议书》,并确定婚约关系,李康向欧雅父亲一次性支付了10万元彩礼,之后欧雅陆续在李康家居住了两个多月。自2015年正月初二起,欧雅以探亲为由回娘家居住,并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李康提出分手。

2016年6月27日,双方及其家长经协商后签订《解除婚姻协议》,欧雅及其父亲均同意退回李康彩礼8万元,当日支付3万元,余款5万元在一年内付清,欧雅的父亲还向李康出具了欠条。然而,李康讨要剩余彩礼无果,遂将欧雅父女俩诉至法院,要求他们退还5万元彩礼欠款,并支付该笔款项自2017年6月27日至2018年6月27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实习生王白如 新法制报记者程爱娣整理)

□断 案

萍乡市湘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属婚约财产纠纷,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自愿解除婚约并签订《解除婚姻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

欧雅父亲自愿就剩余彩礼向李康出具欠条,故欧雅父女均应按协议约定向李康返还剩余5万元彩礼,其逾期付款构成违约,除返还剩余彩礼外,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法院认为,李康要求欧雅父女返还彩礼欠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原告李康要求被告欧雅父女赔偿逾期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因两被告未按期返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对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被告欧雅父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康彩礼5万元和利息4750元,合计5.4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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