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买房系列,第一篇。
张三买了套期房。签合同的时候,没仔细看内容,置业顾问又很“细心“的把只需要签字的页给一一翻开,张三也就只管一顿签字+盖章。
过了几个月,贷款审批通过了,月供也还了几期了。一个无聊的周末,孩子刚刚午休,随手翻起了合同,然后就发现了“在建工程抵押”。什么情况?我房子被开发商抵押了?
根据97年发布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简单翻译就是,开发商要建房子,但没有钱了,可以从银行贷款,但需要把买的土地和已投入的资产抵押给银行。这种抵押,算是目前开发商建房的基本操作。除了真的不差钱的房企,大部分开发商都会这样操作。
好了,这里就会有新的问题,既然开发商已经把土地抵押给银行,那为什么还能卖给我们?尤其是贷款买房的人,还需要将房子抵押给银行才能申请房贷。
针对这种情况,《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也有说明,“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也就是说,只要银行同意,开发商还是能够出售房子的,毕竟开发商也需要卖房子才能收到钱,才能还银行的贷款。
张三又仔细看了看购房合同的附件,确实有这块的描述。
举例一个详细的函件:
“我行与xx地产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抵押人xx地产公司所提供的抵押房产在抵押期间可以出售,可以办理产权手续,售房时xx地产公司另行与我行签署他项权注销证明与售房资金专储证明,明确资金流向,如不签署,出现问题由xx地产公司负责“。
了解到这些,张三又多了一层疑问:开发商如果出问题了,还不上银行的抵押贷款,那这房子到底是归谁所有?是购房人还是银行?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是否可以直接处置这个房子?
我们来看一个真实发生的例子。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外支行(以下简称银行)被告:哈尔滨中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事实概述:2003年7月29日,银行和开发商签订《借款合同》,开发商向银行借款1600万元,用于地产工程,担保方式为抵押。同日,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开发商以其开发的在建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之后,银行向地产商发放1600万元借款。然后,借款到期后,开发商没有还款。后面银行向房产交易中心出具了一份《关于允许抵押人继续售房的函》。内容可参考上面的举例。开发商根据此函,卖出了35套房产。其中10套办理了产权手续,25套没有办理产权手续。2013年11月18日,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立即偿还本金和利息。如果不能偿还,银行将拍卖那35套房子。终审结果:银行败诉。理由是,银行出具了《关于允许抵押人继续售房的函》,同意转让抵押物,就视为放弃了抵押权,此时银行对房子已不再享有抵押权。银行只能要求开发商还钱,但不能再对房子行使权利。
通过上述例子,购房者是安全的,银行无法拍卖房子。张三暂时能放下心来。
但是,现实世界中,买房的道路不可能一帆风顺。
从上面的例子来看,银行吃了亏,贷款无法收回。但有些银行,早早发现了开发商有可能违约,提前先把钱扣了下来。
这就是西安软件新城苏宁云著和广发银行的故事了。
众所周知,苏宁爆雷了,而苏宁从广发银行申请了抵押贷款,同时广发银行还是苏宁云著项目的资金监管银行,也就是说所有购房款都要先打入监管账户。银行担心坏账,擅自从监管账户划走了一些钱。
这种情况,如果项目无法交付,那倒霉的又是购房者了。
这是个西安房产号,不接受充值,来关注我吧^_^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开发商为何压购房合同(买房的坑系列)】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工作时间:8:00-18:00
客服电话
电子邮件
beimuxi@protonmail.com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