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上实习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劳动关系,实际上真正与实习律师之间发生劳动关系的是指导老师个人与实习律师之间发生的。指导老师代表律师事务所具体使用实习律师工作,由指导老师来具体支付实习律师的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交纳劳动保险。
实习律师在具体从事辅助性工作的过程中学习应有的执业技能。将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的有机结合。
律师协会具体要求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限之内必须要学到的相关技能。
律师实习制度是律师法规定的程序 ,律师协会及各地律师协会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也做出来律师事务所与实习律师之间是劳动关系的规定 。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平等自愿的。尽管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是需要遵从用人单位指挥的,来完成工作任务。
在律师所内部指导老师是具体的用工方,实习律师作为劳动者一方,也必须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年轻律师选择自己执业的律师事务所,会考虑到非常多的因素,自己去哪个律师事务所对自己最有利,就会去那家律师事务所.是自己独立执业?还是作为哪家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授薪律师来执业?
有的律师作为指导老师,总是想着,实习律师在实习期满后,能够跟着自己工作 做一个授薪律师。指导老师往往是在实习期内非常用心教授实习律师的,结果是实习期满后,这些徒弟们均纷纷离他而去。 指导老师则怨声不断。我觉得这些指导老师甚是可笑。正是他们的愚蠢,才导致这些实习律师期满后必然要离去的。
作为一名律师是否具有利用价值?有多大的利用价值?这是各方需要冷静思考的问题。
指导老师,在实习期内越是用心培养实习律师,则此人称为正式执业律师时的价值就越大,他的利用价值就越大。当指导老师想利用他的时候,你要付出的报酬就要越多了。
当指导老师把所有的技能全部教授给实习律师了,那么这个指导老师也就再没有利用价值了。难道“狡兔死,良狗烹”的道理你还没有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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