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驻广州经销部在对账时发现,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间有41张供货单第三联收货人“何某华”签名异常,会计损失货款一百余万元,为查清事实,该公司负责人于2017年10月26日委托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中7份《送貨單》中存疑“何某华”签名字迹是否何某华本人书写进行鉴定。
(一)对检材进行检验
根据SF/Z JD0201001-2010和SF/Z JD0201002-2010鉴定规范进行。
经检验,检材纸张为无碳复写纸《送貨單》第三联,系白色显色纸。检材存疑字迹为《送貨單》第三聯經手人(簽章)处“何某华”签名字迹,均为蓝色复写字迹。7处“何某华”签名字迹有笔力平缓、中途停顿、多余重叠笔画、修饰重描、抖动弯曲等多处异常现象。其中检材2、检材5、检材6、检材7笔画上、笔画周围有多余重叠笔画,检材2、检材3、检材4、检材6、检材7纸张表面附着蓝色复写纸色料,检材3、检材6、检材7背面字迹笔画上见有复写纸印压痕颜色,经重叠比对检验,检材3与检材4,检材1和检材6与检材7上“何某华”签名字迹的笔画重合吻合性好。
(二)对样本进行检验
样本有3份《送貨單》的第二聯,是自然样本,何某华右手书写实验样本3页,书写水平中等,书写速度较快,书写正常、连笔自然、笔画流畅、搭配合理、书写特征稳定,字迹清晰完整,具备比对条件。其中何某华左手书写实验样本签名字迹结构松散、运笔抖动变形,笔画搭配不协调,不具备比对条件。
(三)比较检验
将检材“何某华”签名字迹与样本“何某华”签名字迹进行比对检验,发现两者签名字迹仅在字体形态及字间距上相似,在书写水平、书写速度、字体结构以及笔力、笔痕轻重缓急、笔画弯折、起笔、运笔、收笔方式等细节特征上均存在明显的差异。
根据以上检验结果,经综合评断认为:检材7处“何某华”签名字迹字体结构松散,笔力虚,笔痕中出现书写停顿、修饰重描、笔画弯曲抖动,多余笔画、重叠笔画等异常现象,符合套摹过程中纸张位移、停笔另起笔、笔痕相轧等行为所致。多处签名字迹及周围纸张上附着蓝色复写纸色料,其中三处检材字迹纸张背面有完整复写笔痕,其中检材3与检材4,检材1和检材6与检材7上“何某华”签名字迹的笔画重合吻合性好,符合复写套摹字迹特征。以上检验结果相互印证检材字迹属模仿字迹中的套摹字迹。
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在一般特征及细节特征上存在的差异点,数量多、质量高,属本质性差异,并充分反映出检材和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7份《送貨單》第三聯經手人(簽章)处“何某华”签名字迹与送检样本上“何某华”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附图:背面有复写笔痕的的三份检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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