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不同区域的宅基地,其开发价值各有不同,但是随着宅基地改革和城镇化的不断推进,未来宅基地的升值空间依旧很大。也正因如此,宅基地的继承问题需要农民重视。
一般情况下,宅基地的继承是按照“血缘”来处理,也就是平常意义上的“顺位继承”。但是,考虑到现实情况,“血缘”还真不一定能决定继承。与此同时,随着《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宅基地的继承也出现了变化。
其实,宅基地可以说是农民重要的“资产”,即便农民具备的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这份使用权,不仅能够为农民以及后代提供居住保障,而且遇到拆迁时,也可以转变为为数不少的资金补偿。由此可见,宅基地的继承问题,直接关乎农民的利益。
“血缘”决定继承,只是在一般意义上行得通,但以下这些特殊情况,“血缘”关系也无用。
首先,遗嘱的存在,可以让旁系血亲,优先于直系血亲继承宅基地。在《继承法》中,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很明显都是直系血亲,具有继承宅基地的优先权。但是,如果宅基地的所属人在生前立下遗嘱,明确宅基地由旁系血亲继承,那么这份遗嘱的法律效力则高于顺位继承。
与此同时,遗赠,也是宅基地继承的一种特殊方式。通过遗赠的方式继承宅基地的情况,主要有两种:第1种是子女不孝顺,外人负责宅基地归属人的养老、送终事宜,老人可生前留下遗嘱,将宅基地遗赠给此人。第2种是无子女和亲属的孤寡老人,村委会会全权负责他的养老和送终事宜,老人辞世后,宅基地被村委会收回。
综合以上2点不难看出,宅基地的继承并非由“血缘”来决定,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方式,照样可以打破平常意义上的顺位继承关系。而这样做的好处,不仅可以提醒子女一定要孝顺父母,否则祖传的资产很可能落于旁人。除此以外,对于很多孤寡老人而言,宅基地也会成为其养老和送终的保障。
除了以上宅基地继承方式的多样性以外,对于具体的继承人群,新规也对其作出了适当调整。
从2021年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继承人只能继承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并非个人财产,所以不能继承。因此同时,新规还表明,出嫁的女儿享有平等财产继承权。
由此可见,新实施的《民法典》对于宅基地的“三权分置”进行了重申,即宅基地的使用权和资格权归农民所用,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不过,考虑到“房地一体”原则,只要农房合法,那么农民所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并无太大差异,只不过不能与村集体外部成员进行交易。
值得一提的是,“外嫁女”对于宅基地的继承权力,是新规中的一大重点。这一条款的实施,确实能够保障“外嫁女”的基本权利,不过仍需注意一些细节,即如果外嫁女将户口移出,并和老公在婆家申请了新的宅基地,那么根据“一户一宅”原则,外嫁女只能继承娘家房屋,无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若户口未迁出,则可以实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的同步继承。
面对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农民及其子女需要注意以下两件事。
首先,宅基地继承遗嘱可变。根据《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遗嘱不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宅基地归属人所立下的遗嘱可变,法律将会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因此,建议子女积极履行赡养义务,这样才能保证宅基地真的会由自己继承。
其次,“有地无房”的情况,无法实现宅基地继承。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宅基地的继承必须配合房屋的继承,也就是平常所说的“房地一体”。因此农民及其子女,尤其是户口迁出农村的子女,一定要防止地上房屋出现自然倒塌的情况,否则宅基地的使用权将会被村集体收回,也就不存在继承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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