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离婚10年和女儿相依为)

 2025-09-03 14:39:01  阅读 268  评论 0

摘要:小编按: 继承也是我们经常会遇到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法律,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在法定继承中,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首先是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其次是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但是已经离婚数十年,女儿不幸去世后,

小编按:

继承也是我们经常会遇到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法律,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在法定继承中,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首先是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其次是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但是已经离婚数十年,女儿不幸去世后,前夫作为女儿的生父,居然要来分女儿的遗产,这种事情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么?

下面由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的周律师来为大家介绍一个相关案例:


顾阿姨和他的老公十多年前离婚了,女儿抚养权归顾阿姨,离婚时两人有一套产权房,两人约定产权房归顾阿姨所有。

离婚后女儿和顾阿姨住在老房子里,女儿便求母亲将两人现住的产权房卖了,贷款买一套大些的房子,等两人便可在环境好些的房子里相依为命相伴到老。顾阿姨自然心疼女儿,对其百依百顺,答应了女儿的要求。于是,顾阿姨把自己的产权房出售,用出售款为女儿一人名字的新房支付了首付款,每日照顾女儿的生活起居。

天有不测风云,突然有一天,顾阿姨接到电话,告诉她女儿出了车祸,顾阿姨不愿相信,到了医院一次又一次恳求医生尽力救治女儿,但女儿还是因为病情恶化十几天后离世了。这对顾阿姨犹如晴天霹雳,她每日沉浸在痛苦中。待女儿的后事办理完,顾阿姨得知另一个噩耗,前夫表示女儿过世了,顾阿姨买的新房登记在女儿一人名下,前夫要求继承女儿名下的产权房。这对顾阿姨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房子是她卖了老房子买的,如果这唯一的一套被分了她将无处居住。

离婚10年和女儿相依为,女儿意外离世却招来前夫“哄抢”房产

图片来自于网络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顾阿姨和前夫作为女儿的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顾阿姨女儿名下的房产。《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顾阿姨在女儿生前和女儿共同生活居住,应当多分遗产。


看完周律师的介绍,大家有没有对继承这件事有更多的了解呢?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想要咨询,欢迎大家来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了解详谈(地址: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388号虹口龙之梦商务楼A座2102室,电话:021-5671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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