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故意犯罪案例(接一个电话被骗700余万元)

 2025-09-03 19:15:01  阅读 416  评论 0

摘要:文/夏雨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电话线路的人须承担刑事责任吗?2021年10月29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特殊的诈骗案,三名被告人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通信传输服务,被以诈骗罪判处刑罚。接一个电话被骗700余万元江苏某高校教授顾宏生家的固定电话接到一个录音

文/夏雨

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电话线路的人须承担刑事责任吗?2021年10月29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特殊的诈骗案,三名被告人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通信传输服务,被以诈骗罪判处刑罚。

接一个电话被骗700余万元

江苏某高校教授顾宏生家的固定电话接到一个录音电话,对方称顾家用电异常,如果需要人工服务可按“9”。转到人工台后,对方在电话里自称“国家电网客服中心”,在核实顾宏生的姓名和住址后,表示有人冒用其身份在南京市鼓楼区安装了一个电表。

接着,对方称将电话转接到南京市公安局,由一个自称许斌的“警官”接听。顾宏生表示,国家电网说其身份信息被冒用。许斌则让顾坦白交代犯罪行为,说其涉嫌贩毒。随后,对方将电话交给一个自称陈阳的“警官”,陈阳表示,顾宏生已经被立案!

当日19时,陈阳打电话让顾宏生上网查看逮捕证。顾宏生按网址登录后果然看到了逮捕证,上面有他的照片和身份号码。第二天,顾宏生主动打电话与对方联系。对方提出,考虑到其教授的身份,可以让其申请“资金审查”,即把银行账户中的钱上缴国库。

一个自称王云的“科长”与陈阳轮番上阵,演技可谓精湛——既让顾宏生相信自己确实已经涉嫌犯罪,又不至于夸张到穿帮。

王云要求顾宏生,要么当日11时前赶到北京,把所有银行账户材料交给执法机关;要么去南京市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当时顾宏生要在11时前赶到北京已不可能,只有去南京市公安局这一条路。王云挂断电话后不久,正当顾宏生准备前往南京市公安局时,陈阳又打来电话,说如果他去公安局,就会被逮捕。王云则在一旁说,要想避免被逮捕,就得马上将全部银行账户交给他们,由他们将账户里的钱“代为上缴国库”,且对外要绝对保密。

经两人这么一折腾,顾宏生对他们的话深信不疑,选择直接汇款这个相对简单的应对之策。于是,被蒙在鼓里的顾宏生陆续向对方转账,当天共分5次向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58.23万余元。

几天后的一大早,对方又打电话要求顾宏生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50万元。顾宏生遂在3天内将借来的50万元转到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后来王云说,上级要求再缴纳保证金94.47万元,并要求顾宏生办理网上银行、银联卡和密码器。顾宏生到工商银行办了一张新卡,并在两天内将从朋友、同事处借来的81万元通过网上银行转给王云。由于顾宏生转的钱不够,王云遂提出,剩下的保证金由他先垫付。

几天后,一个自称陈进的人打电话说,王云因为垫付保证金被关进了看守所,要求顾宏生缴纳238万元保证金,后来又改口说可先缴纳四分之三,即178.5万元。顾宏生只得再次筹钱,在10天里陆续按照提示向陈进转账178.5万元。陈进又说,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要顾宏生缴纳海外保证金100万元。顾宏生遂向陈进转了100万元。

后来,陈进称已经将材料提交。不久,有人打电话来“审问”顾宏生,并提出让其再缴纳73万元。顾宏生遂借来73万元,并在两天内将钱转出。接着,对方要求顾宏生补交之前欠的四分之一的保证金59.5万元。已经被蒙了心智的顾宏生继续筹钱,并将钱转出。

3天后,对方又打来电话,称金融监管部门要求顾宏生缴纳房产保证金300万元,后又改口说只须缴90万元。顾宏生筹来90万元并转款。对方打来电话,说法院让其缴纳房产清查保证金的一半,即30万元。顾宏生在3天内将筹来的30万元转出。

就这样,在前后约一个半月时间里,顾宏生因听信陈阳、王云等人的谎言,陆续多次向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转款,总共被骗720.23万元,其中662万元都是借来的。

出租电话线路成诈骗帮凶

相关证据显示,虚构上述多个身份实施电信诈骗的是网名叫“Eric”的境外犯罪分子,他经一个叫刘鑫(另案处理)的人介绍,租用了从事网络电话业务的刘兆、金昊等人提供的网络电话线路。

2013年3月,刘兆开始在四川成都做网络电话生意,先是在某平台上租用服务器,购买大量号码和卡,后来自己经营网络电话线路。金昊也是做网络电话业务的,从2013年起做语音群拨、回拨。金昊联系刘兆,两人建立合作关系。刘鑫向刘兆租用通话线路,根据通话时间按照0.12元/分钟计费,其通话量不大,都是群呼。

Eric为了实施电信诈骗,提出向刘鑫租用电话线路。刘鑫基于此前与刘兆建立的合作关系,遂加大交易量,从刘兆处租用电话线路,加价转租给Eric,从中赚取利润。后来,刘兆聘请吴早胜(另案处理)负责管理和维护网络电话,并与客户联系。

明知违法,最终获刑

Eric成为刘鑫的新客户后,刘鑫的电话线路使用量猛增。刘兆遂联系合作伙伴金昊,金昊报价0.11元/分钟,刘兆转租给刘鑫时将价格提高到0.14元/分钟。为了确保有利润,刘鑫在刘兆报价的基础上继续加价,以0.18元/分钟的价格转租给Eric。

吴早胜事后证实称,Eric的电话线路使用量不断增加,刘兆、刘鑫等人的获利也随之增多。

刘兆知道将电话线路用于诈骗是违法的,所以特别关注刘鑫租用电话线路的使用情况。刘兆发现,刘鑫拨出的号码都是大批量的,而且属于特定号段,通话接通率只有10%~30%,还有很多是空号。刘兆事后坦承,当时发觉刘鑫使用电话线路不正常,怀疑可能是用于拨打诈骗电话。他为此事专门打电话问过刘鑫,但刘鑫不承认。

后来,金昊和吴早胜也发觉刘鑫的电话线路使用不正常,怀疑可能是用来实施诈骗。刘兆权衡后,通过平台将打往一些地区的电话阻断了。

尽管如此,几个月下来,刘兆等人还是获取了高额收益。截至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刘鑫使用网络电话产生的费用累计有五六十万元。刘鑫称,其将刘兆提供的电话线路转租给Eric后,共获得差额利润20余万元。

顾宏生发觉自己被骗后报警。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立案侦查,金昊、刘兆因提供电话线路涉嫌犯罪,被抓获归案。

金昊、刘兆是否具有犯罪故意?能否与实际实施诈骗的人员成立共同犯罪?法院经审理认为,《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本案中,金昊与刘兆等人合作,设立具有群拨、群呼功能的通信传输线路,并将线路租给他人使用。其间,金昊、刘兆等人根据通话时长,接通率,群拨、群呼同一号段等方面的异常,判断他人正在利用其提供的通信传输线路实施电信诈骗活动,并关闭了一些地区的号段。结合金昊、刘兆的行为,可以认定其二人在明知提供的通信传输线路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继续提供服务,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间接犯罪故意。

法院认为,金昊、刘兆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提供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致使被害人被他人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款项,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2021年10月29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金昊、刘兆因犯诈骗罪,均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电信诈骗主要是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呈现出高度团伙化、专业化的特征,已形成产业链条。本案提醒人们: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各种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均构成犯罪。

(文中除金昊、刘兆、刘鑫、吴早胜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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