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其中侵权责任篇对于‘自甘风险’的规定填补了法律的空白,本文以旧有案例为引导,比较新旧法律对于同样事实的不同解读。
大家都知道有些“打赌”呢,会有几率出现一定的损害,但真正的损害出现一方身上的时候,另一方是该免责还是承担一定赔偿呢?
被告小C是一家健身工作室的教练。
原告小B自2018年7月起在被告健身工作室健身,被告小C担任原告小B一对一的健身教练。
2020年1月19日,被告小C在微信中与原告小B相约到健身工作室掰手腕。
原告小B与被告小C进行了八次掰手腕,掰到第八次时,原告小B的右上肢受伤。
经鉴定原告小B所受的伤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小B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小C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掰手腕是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体育活动,自愿参与活动的各方若无严重违反规则情形,即便对其他参与人造成伤害,亦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事故发生在小C与小B掰手腕过程中,小C、小B均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但鉴于事故已经发生,小B确实因此受到伤害,构成十级伤残,而小C的行为与小B的损伤存在关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案可适用公平原则,由各方分担损失。
小C主张其无过错,并主张本案不应适用公平责任,理据不充分,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决小C对应小B所受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
本案如若按照《民法典》审理,适用民法典关于‘自甘风险’的条款,则本案结果将完全不同。
由于掰手腕是一般的、常见的体育活动,小C、小B作为在健身房参加运动的人员,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双方自甘冒险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小B参加了活动,肢体受伤,如小C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或重大过失,小C对小B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另外,本案也不具备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适用公平责任的条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只有法律进行特殊规定才能适用公平原则,而现行法律未就本案所涉情形应适用公平责任进行规定,况且本案如何定责已于前述法律明确确定,因此本案不能适用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共同承担该损失,本案若无其他情节,则小C对小B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自甘风险”又称危险的自愿承担,指受害人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让这一规则从法学理论术语变成了一项法律规定,保障了文体活动参加人的利益。
活动组织者、场所经营者可以明确具体地以书面形式告知参加者活动所隐含的风险和可能的损害结果,必要时可要求参加者签署相关书面文件,确定各方责任。
《民法典》严格限定了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情形,且不能与公平责任责任的相关规定同时适用。该条款的设立,对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以及保持司法裁量尺度的精确与统一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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