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王某(乙方)与某电气公司(甲方)签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简称“三方协议”),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一、甲方已如实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情况以及乙方工作岗位情况,乙方愿意到甲方就业并在规定或约定期限内报到;二、乙方到甲方报到后,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招工手续,劳动合同订立后,本协议自动终止;三、甲方聘用乙方为电气工程师,聘用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从王某入职之日起算,期限为三个月,工作地点为甲方及甲方子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四、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五、乙方被录用后试用期收入为人民币四仟元/月,试用期满后由双方共同约定的收入为人民币五仟元/月;六、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福利包括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018年6月,王某毕业,取得了毕业证,7月5日,正式入职,双方未再签署其他书面合同,王某因个人原因在该电气公司工作到2019年6月,随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0000元。
王某认为双方签订的三方协议属于民事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该电气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三方协议已经约定了工资、工作地点、福利待遇、合同期限等事项,已经包含劳动合同的所有必要条款,应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公司从未拖欠工资、社保费,因此不应再支付双倍工资。
为了加强高校应届毕业生的管理工作,及时掌握、了解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动向,在高校应届毕业生找到第一份工作时,高校应届毕业生需要与高校管理部门、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原则上,学生毕业后到用人单位处报到后需要以劳动者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以为三方协议即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此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三方协议书能否视为劳动合同,对于此问题,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存在很多争议。
第一种观点是三方协议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只要双方签订了三方协议,该三方协议就可以视为已经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种观点是三方协议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认为三方协议用于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明确建立劳动关系意愿、学校就业管理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就业管理,而劳动合同的签订目的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平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从而不具备劳动合同效力;
第三种观点是三方协议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效力取决于三方协议的具体约定和内容,如协议中包含了工资、岗位、工作时间、合同期限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可以认定具备劳动合同效力。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立法本意在于通过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虽然用人单位未及时与高校应届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欠妥,但三方协议相关约定和内容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并未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双方的利益,故不再支持劳动者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
但是在实践中,为避免矛盾产生,即使与应届毕业生签订了三方协议,也应当在毕业生正式入职时与其签订规范的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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