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果证据不足将会有怎样的结果呢?近日,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邻里之间产生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与罗某系同村村民,两人的水田相邻,李某认为罗某堵塞了水渠口,致使水无法经水渠口排水,积水成塘,导致其房屋和蔬菜被水淹没,并提供了七张照片予以证实,遂要求罗某赔偿其蔬菜及房屋损失。罗某辩称对李某的诉请不予认可,所造成的影响是李某自行造成的,其房屋建在良田上,占了水沟位置,致使罗某不能正常种植作物,对其也造成了损失。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有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某证明了蔬菜和房屋被水淹没的事实,但该证据没有反映具体时间,李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该事实是由罗某造成,也没有证据证明损失计算的标准,故李某举证不能,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中院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证据不足法院硬判了(萍乡一村民起诉邻居索赔)】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工作时间:8:00-18:00
客服电话
电子邮件
beimuxi@protonmail.com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