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答案:
员工业绩不达标,公司可以解除,但是以“业绩不达标”为借口不给补偿,肯定是不合法的!
员工无法完成公司的业绩指标或者绩效目标,一般是属于员工不胜任工作的范畴,在《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中,对于辞退不胜任工作的员工,有明确的规定:“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6条明确指出,公司因为员工不胜任工作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从以上两个法条来看,公司规定“业绩不达标,就无偿辞退”这种制度,实际上是免除了公司自己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同时排除了员工的应有权利,与法律规定相悖,必然属违法的无效条款。
除了“业绩不达标,就无偿辞退”,还有一些类似的制度规定,比如:
员工未完成销售目标的,需自行向公司提出辞职;员工绩效考核最后一名的,公司将予以淘汰,并不支付补偿。连续两个月业绩不达标,按自动离职算。这种公司自行设定,以免除己身法定责任的条款或规定,都是违法的,公司若是以这些违法条款作为辞退理由的话,那必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最终肯定是要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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