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5日,河南省柘城县震兴国际搏击俱乐部(震兴武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8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153.7万元。日前,河南省政府近日批复柘城县“6·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省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使用蚊香不慎引发的重大火灾事故。除建议对震兴武馆3名责任人,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措施,并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公诉外,还对事故涉及的31名有关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其中1名公职人员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措施,并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公诉。

据调查报告,被移送起诉的公职人员是柘城县公安局远襄派出所民警付某某,他负责北街村辖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事故调查组认定。其未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未发现并纠正震兴武馆使用彩钢板、安装防盗网等严重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后,涉嫌伪造检查记录,于2021年6月2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已移送检察机关。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同时,调查组认定当地公安派出所及公安机关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未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未及时发现并督促震兴武馆整改存在的使用夹芯彩钢板、违规设置学员集体宿舍、学员集体宿舍外窗上安装防盗网等严重安全隐患;未与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建立派出所消防工作联席会商机制和派驻指导机制,对派出所和基层公安机关消防工作检查指导不到位、领导不力等。建议对远襄派出所所长、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等,分别给予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和政务警告处分。

1.调查组认定震兴武馆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属于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2.《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公安派出所对除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检查范围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其他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3.《河南省农村消防工作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第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农村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业务指导。
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三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5.《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派出所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公通〔2020〕1号)规定: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对全县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管理,具体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上传下达、通报讲评和督导落实等工作。
6.《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消防监督执法的通知》(豫公通〔2019〕180号)规定:市、县两级消防救援机构要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为基础,切实强化对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曹刚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北京市炜衡火灾爆炸与应急管理法律事务专委会主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辽宁省应急厅法律顾问,辽宁省法学会应急管理法治研究会副会长。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曹刚律师(重大火灾问责的公职人员)】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工作时间:8:00-18:00
客服电话
电子邮件
beimuxi@protonmail.com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