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路面施工致人摔倒受伤)

 2025-09-05 02:00:02  阅读 130  评论 0

摘要:每天骑行上班对很多人来说,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浦口的吕先生骑电动车时,不慎摔倒,入院诊断为左肱骨干骨折。他认为是施工公司的路面坑槽导致自己连人带车摔倒,造成受伤,遂将建公司方告上法庭。近日,这起案件在浦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做了判决,快跟浦法官来看看…… 案件回

每天骑行上班对很多人来说,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浦口的吕先生骑电动车时,不慎摔倒,入院诊断为左肱骨干骨折。他认为是施工公司的路面坑槽导致自己连人带车摔倒,造成受伤,遂将建公司方告上法庭。

近日,这起案件在浦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做了判决,快跟浦法官来看看……

案件回顾

2016年11月,原告吕某骑行电动自行车出南京市浦口区某路段时,适遇路面被告江苏某建筑公司施工的路面出新工程坑槽致吕某连人带车摔倒受伤。原告伤后前往江苏省中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的损伤经诊断系:左肱骨干骨折等。原告的损伤经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建议被鉴定人吕某的误工期限共计以270日为宜、护理期限共计以90日为宜、营养期限共计以90日为宜。

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九大队就该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中载明:江苏某建筑公司在施工围挡处设置的安全设施不规范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吕某骑行非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遇情况措施不当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据此,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九大队处理认定被告江苏某建筑公司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吕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

公民享有身体健康权。在本案中,被告江苏某建筑公司在事发路段施工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不规范,致吕某骑行电动自行车至事发路段时遇情况措施不当连人带车摔倒受伤。该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九大队处理认定被告江苏某建筑公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吕某负次要责任,依该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比较,本院确认被告江苏某建筑公司应承担本案的主要民事责任,即对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费用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其余20%的损失费用由原告吕某自行负担。

在本案原告吕某主张的赔偿范围里,本院确认原告的实际损失费用包括医疗费7104.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 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7960元、误工费2802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1720元,计人民币22866.38元,由被告江苏某建筑公司公司负责赔偿80%即确认为18293元,原告其余损失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

判决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省某建筑公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吕某医疗费等损失费用计人民币18293元。

二、驳回原告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浦口法院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路面施工致人摔倒受伤)】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yxiso.com/zhishi/2129831.html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院校搜的目标不仅是为用户提供数据和信息,更是成为每一位学子梦想实现的桥梁。我们相信,通过准确的信息与专业的指导,每一位学子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教育之路,迈向成功的未来。助力每一个梦想,实现更美好的未来!
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Email:beimuxi@protonmail.com

Copyright © 2022 院校搜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BEIMUCMS 3.0.3

页面耗时0.0377秒, 内存占用1.91 MB, 访问数据库24次

陕ICP备14005772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