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于2017年7月19日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规定共四十二条,自2017年9月19日起施行。2011年1月2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同时废止。
随着公务员及事业单位的不断深化改革,部分岗位上的公务员开始担心自己所在的单位或岗位会不会“改革”成合同制的“公务员”?可以通过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七次会议解读看出,这种担忧存在是有道理的。
2017年7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会议指出,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实行聘任制,是完善选人用人制度、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要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公平、平等、竞争、择优,坚持监督约束和激励保障并重,依照法定权限、条件、标准、程序进行,提高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水平。
1、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指具有低替代性,要求具备经过专门学习才能掌握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职位)
2、辅助性职位(指具有较强事务性,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地位的职位)
《规定》第五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主要面向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确有特殊需要的,也可以面向辅助性职位。聘任为领导职务的,应当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辅助性职位极有可能存在某些权力者谋私利的空间。
显然是不可以,有数量规定的,可以说是有合同编制的!这样一来,政府单位从原来的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上又增加了合同编制。
1、《规定》第二十二条 聘任合同期满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聘任合同即行终止。
2、《规定》第二十七条 聘任制公务员在聘期内一般不得变动职位。
聘任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考核结果和聘任制公务员本人意愿,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聘任合同期满后可以续聘。
对在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上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工作长期需要的聘任制公务员,聘期满五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或者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转为委任制公务员。
只要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不经过笔试成为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考核优秀的,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就可以转为委任制公务员!!!是不是很惊讶,我不说,你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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