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一种实体性、独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极大推动了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扶贫、社会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发展。那么,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呢?
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界定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一,非营利性。体现在其宗旨上,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社会提供的服务是具有公益性,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共服务的发展,还体现在其财务制度上,执行的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二,实体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有固定场所的实体组织,不是会员制的,其活动具有经常性、连续性的特点。
第三,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需要明确的是,举办民办非企单位的利用国有资产不能超过总资产的三分之一,这在相关的政策法规中有很明确的规定。
从三个特征可以看出,民办非企业单位跟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是有很明显的区别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别在教育类(各种民办学校)、卫生类 (各类民办医院)、体育类(各种体育俱乐部)、文化类(各类民办文化中心)、科技类(科研所)、社会福利类(养老院)、公益慈善类(志愿服务中心)等等社会各个领域。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因为政府宣传力度不够、举办者不了解政策等原因,社会上有很多民办学校、民办医院在取得教育部门、卫生部门的办学许可证或执业许可证后,没有进行法人登记就开展活动,这是不合法的。取得办学许可证或执业许可证,只是具备举办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这个时候,你必须到民政部门登记后,才具有法人资格。如果不进行登记,各种保险是缴纳不了,银行账户也无法开设,因为你不是具备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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