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行政诉讼打不赢(行政立案仍不易)

 2025-09-06 07:36:01  阅读 152  评论 0

摘要:■本文作者:李银磊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去年,笔者针对《福建高院关于行政诉讼滥诉问题的调研报告》写了一篇批驳的文章。笔者认为该报告观点与法治建设进程相悖,并针对报告的多个要点进行了一一驳斥。今年,笔者代理的一个案件

■本文作者:李银磊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

去年,笔者针对《福建高院关于行政诉讼滥诉问题的调研报告》写了一篇批驳的文章。笔者认为该报告观点与法治建设进程相悖,并针对报告的多个要点进行了一一驳斥。今年,笔者代理的一个案件管辖法院便是该省省会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的做法让笔者感觉到深深震撼。本文将结合真实案例与法律规定向读者分享笔者行政诉讼立案问题的认识。

【前文回顾】

《福建高院关于行政诉讼滥诉问题的调研报告》以滥诉为抓手,认为“行政诉讼中的滥诉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影响了行政审判功能的发挥和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笔者提醒,行政诉讼领域存在立案登记制实施并不久,“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讲,诉讼目前是最信任的、最平和的方式。如果以各种理由将老百姓排除在诉讼门外,是变相逼迫老百姓采取其他不可取的方式?”

而且该报告称“对于经法院生效裁判确定构成滥诉的,法院在判决其败诉的同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判决败诉方承担对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律师代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必要费用。”

笔者当时建议应当直接制定行政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交通费、住宿费等)转付制度(败诉方承担对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律师代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必要费用),相信这个制度的实施,不仅能减少滥诉,还能很好地减少行政诉讼。

【案情介绍】

笔者代理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六户房屋拆除案件,其中两户房屋已经被强制拆除。前期查询获悉因异地管辖制度省会中院具有管辖权,之后更是电话确认因疫情原因可以邮寄立案。2022年10月17日当事人邮寄的起诉材料被签收。

没想到的,仅仅三天当事人便收到了法院的邮寄材料——当事人的诉讼材料全部被退回,同时邮寄来的还有盖着该法院立案一庭诉讼材料收件专用章的《行政起诉告知书》。

该法院《行政起诉告知书》告知两项内容。一是,福建实行跨区域管辖,该案件可以向两个法院起诉,包括南平市中院和省会中院,“并非一定要到我院立案”。二是,当事人的身份证地址与房屋不一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利害关系,所以不符合起诉条件,材料退回。

【问题与建议】

震撼笔者的地方在于,作为省会中院,作为审查行政诉讼立案的法官,难道不知道《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难道不知道《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2款的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直接将当事人的起诉材料退回又是依据哪一个法律法规规定!?

调研报告与此次起诉立案两个事情联系起来看也许问题就清楚了,正常的立案都不愿意受理,更何况行政相对人的“滥诉”呢!?

笔者一年前的观点还是没变,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宁滥勿缺”!

不由得想起十八大之后每位公民都耳熟能详的一句话“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也许我们需要把注意力往前放,毕竟想要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首先人员群众能在司法机关立上案呐!期待有一天,天下无讼!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为什么行政诉讼打不赢(行政立案仍不易)】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yxiso.com/zhishi/2132769.html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院校搜的目标不仅是为用户提供数据和信息,更是成为每一位学子梦想实现的桥梁。我们相信,通过准确的信息与专业的指导,每一位学子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教育之路,迈向成功的未来。助力每一个梦想,实现更美好的未来!
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Email:beimuxi@protonmail.com

Copyright © 2022 院校搜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BEIMUCMS 3.0.3

页面耗时0.0387秒, 内存占用1.91 MB, 访问数据库24次

陕ICP备14005772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