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津法案件)

 2025-09-06 13:24:01  阅读 579  评论 0

摘要:案情回顾两年前,阳阳在其与被告小海、老张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胜诉,又因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冻结、划拨了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财付通、支付宝账户内存款以及扣押了老张名下宝马牌轿车一辆。也正是这辆轿车引起

案情回顾

两年前,阳阳在其与被告小海、老张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胜诉,又因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冻结、划拨了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财付通、支付宝账户内存款以及扣押了老张名下宝马牌轿车一辆。

也正是这辆轿车

引起了老张的儿子小张的不满

并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那么

提起此诉讼是否意味着

不能再执行宝马轿车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什么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此,我们只分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存在异议,且生效判决、裁定未直接涉及执行标的物的权利归属”这一情况。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

在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之前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存在异议的

必须先以书面申请的方式

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一般会自收到书面异议

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

在此期间

依然可以采取

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但是不会处分财产

若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案外人异议时,案外人便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且应当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即案外人需要证明该执行标的是他的。

本案中

老张和小张虽系父子关系

但是老张、小海和阳阳的诉讼过程中

小张并没有作为被告

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

所以作为案外人

小张的主体资格是满足的

庭审中

小张主张他是因自己无多余小客车指标,才和老张商定宝马轿车由其出资购买,登记在老张名下的。

故其对该涉案宝马牌轿车享有所有权,该权利能够排除执行,法院的扣押、执行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

案外人小张

对涉案宝马轿车是否系权利人?

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时,对于已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本案中,宝马轿车是登记在老张名下的,依据法律规定,老张自然是宝马轿车的权利人,至于小张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撑其观点,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如果执行法院

在小张提出执行标的异议时

异议成立

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阳阳该怎么办呢?

如果异议成立,阳阳作为申请执行人一样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且对于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益依然由案外人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申请执行人担心无法对执行标的物采取执行措施,导致自己的权益无法实现时,可以请求法院继续执行,但是需要提供相应担保。


供稿:宝坻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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