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今天是七夕,大家准备怎么过呢,我们这里又下雨了,嘿嘿(不能出门,省钱计划执行,哈哈)。
今日分享话题:大学生实习期间不能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实习期内的大学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特殊群体,由于他们还没有毕业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所以合法权益更容易被侵犯。
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充分结合自己的理论知识,参加社会实践工作,以充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工作适应能力的一段时期。它有助于学生将来找到一份适合自己的职业;或是提前熟悉即将就职单位的基本情况,给本人和聘用单位相互熟悉、了解的机会。
实习期也指,想达到某种实战效果或技能,但是不太熟悉或熟练,通过实践和学习这个阶段,达成预期的目的。
实习期一般为约定工时的90至180天,但这段时间根据个人的实习情况,或单位组织的不同也有所不同,一般主要看你参加实习工作的开始时间和你正式毕业时间的时间间隔。
这点目前存在很大争议,但是目前主流的意见是不签订。依据是: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未毕业的在校大学生不是合格的“劳动者”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这个时候肯定就会有人问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单位出于吸引学生就业或争抢工人的目的也会和实习的学生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见有什么不妥啊?
这样的现象确实存在,但一般在办理招工登记时所填毕业信息等都会选择填写高中的毕业时间,这样也就合理的避开了系统的监管,但严格意义上来讲他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所以一旦产生任何劳资纠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现实生活中由于一般存在着“民不告,官不究”的约定俗成的规定,所以也没有产生较大的社会矛盾点。
1、签订三方协议
由于学生实习期的特殊性,一般学校都会要求学生和学校、单位之间签订三方协议,该协议一般由学校提供(所以这里就不分析协议内容的合理性了,学校一般都会向着学生的),里面详细规定了学生的实习岗位、实习津贴、实习期间的责任和义务等,那么该协议也成了保护实习期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2、督促单位购买商业保险
由于学生实习期的特殊性,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的伤害事故,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可以以雇佣关系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由学校基于与单位之间的实习协议的相关约定主张权利。
同时还应督促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Ps:购买商业保险时一定要看清楚条款,受益人一定要写自己不要写成单位了。
3、实习期间工资的约定
由于实习期间不能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劳动合同法》中最低的工资要求并不能适用于学生,而无赖企业往往会突破这个限制,会大幅降级实习期学生的工资,针对此现象的规避措施就是:
3.1在签订三方协议时由学校出面约定工资,签订协议以保障合法权益。
3.2果断更换实习单位,选择较好待遇的企业。
Ps:由于中国人口红利消失,大学生找工作一般都很好找,所以一般单位实习期工资也不会太低。但也不排除“特殊”单位存在。
好了,这就是今日分享,点关注,不迷路,明天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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