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律师(所谓的)

 2025-09-07 06:39:02  阅读 335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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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右上角【关注】“杨在明征地拆迁律师”头条号,私信回复“咨询”,即可享受一对一法律服务咨询。

■杨在明征地拆迁律师,专注为被征收人提供专业、周到的法律服务。

家住JS省SZ市TC市的W先生因乡村改造面临自家房屋被征收,但由于征收方所给的补偿安置标准过低,且存在诸多违法征收之处,故而W先生选择委托律师团队为其代理房屋征收相关的法律事务。

接手了W先生的征收案件之后,首先针对W先生的情况,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了征收项目的合法性调查。

律师团在系统向不同部门申请集体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其勘测定界图后,被相关部门告知不存在。随后,其又申请了案涉房屋的《房屋征收决定》及其公告,也被告知不存在。

至此,律师团初步判断,本次所谓的“征收拆迁”并不合法,并非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征收,故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向其所在市自然和资源规划局申请了违法征收查处。

所谓的“征收拆迁”并不合法,于法无据

然而,该自然和资源规划局却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了《不予受理告知书》,对W先生所申请的违法征收查处申请不予理睬。律师团遂建议W先生针对该《不予受理告知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然而,本案一审基层人民法院也作出了《不予立案裁定书》,认为W先生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立案的范围。

但律师团却有不同看法,认为该案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且被告作出过《不予受理告知书》,属于积极的行政不作为,法律关系极其清晰,显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立案裁定书》于法无据。

W先生也不服该《不予立案裁定书》,律师团遂进一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不予立案裁定书》并立案受理。

所谓的“征收拆迁”并不合法,于法无据

律师团认为,无论是W先生的原告主体资格,还是被告的主体资格,或是诉讼请求及事实依据等各个方面都没有问题。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被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有查处违法征地的行政职责,原告向其申请违法征收的查处,符合法定程序,被告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属于积极的行政不作为。

依据《行政诉讼法》原告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一审法院的《不予立案裁定书》确有不当,应当依法撤销。

至此,W先生的权利得到了初步维护,最终是否能够督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违法征收作出合法的处理,还要看一审法院立案审理后的结果。

所谓的“征收拆迁”并不合法,于法无据

本案插曲

其实在本案中,W先生向一审法院立案的过程一波三折。起初一审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直接将W先生的起诉材料视而不见。

在多次与立案庭沟通无果之后,律师团建议W先生依据行政诉讼相关法律“飞跃起诉”,直接起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的监督,最终基层人民法院接收了W先生的起诉材料。

虽然一审基层人民法院仍然出具了《不予立案裁定书》,但针对该《不予立案裁定书》后续可以上诉。如果一审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那才真是走进了死胡同。

综合本案可知,查处违法征收是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而法有规定是行政领域的基本要求。如果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大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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