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是实害犯(或结果犯),是以造成死亡结果为犯罪既遂的犯罪。杀人行为是类型化的行为,是对人的生命具有紧迫危险的行为,当这种行为现实化,导致人死亡的结果,就是故意杀人既遂,没有发生实害结果,就是故意杀人预备或未遂。如果行为对生命法益没有紧迫危险,无论如何也不能将这样的行为评价为杀人行为,要么为伤害行为,要么为不可能构成犯罪的不能犯未遂。因此,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为杀人行为,关键看该行为是否对生命法益存在紧迫危险性。
刑法中的犯罪有的即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由多人实施,当可以单个人实施的犯罪由多人实施时,就是共同犯罪类型之一:任意共犯。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各参与人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同,理论上将其分为正犯(含共同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从而确定其处罚上主犯还有从犯,做到罪责刑相适用。以下与大家分享一则真实案件,就上面两个方面的问题展开分析讨论,敬请阅读和指导。
【简要案情】黄某琴,女,1971年出生。闵某飞,男,1978年出生,两人系情人关系。为达到共同生活目的,黄某琴及闵某飞多次预谋杀掉黄某琴的丈夫闵某。2021年4月至5月,被告人闵某飞、黄某琴多次购买头孢药物,并由黄某琴在其丈夫闵某饮酒时将头孢药物放到闵某所吃的饭中,欲致闵某死亡。
闵某飞辩解称:下药是黄某琴提出的,药由黄某琴购买,黄某琴称想她长期在一块,就得想办法把闵某除掉。闵某飞在手机上看到人吃了头孢或者感冒药后喝酒对人体伤害大,可能要人命,黄某琴表示她没钱,让闵某飞回来买头孢。2021年4月27日,闵某飞从武汉坐到信阳,在信阳高铁站旁边药店买了头孢并把药交给了黄某琴。
黄某琴辩解称:药是闵某飞让其购买并威胁其去下药,其和闵某飞是情人关系,丈夫闵某问过两人关系,黄某琴没承认,但闵某不相信。黄某琴和闵某飞在电话里商量怎么把闵某弄死,闵某飞说用毒药。
5月3日,闵某从广州回来,黄某琴在做面条时,用擀面杖把闵某飞给的头孢杆碎了下到面条锅里。吃饭时闵某喝了小半塑料杯的白酒。
以下结合案例,展开分析讨论。
在评价两人行为前,我们先来看一个先决问题:服用头孢类抗生素以后饮酒,患者表现为面部潮红、球结膜充血、头痛、眩晕、腹痛、恶心、呕吐,严重的可能出现血压下降、呼吸抑制、心力衰竭,甚至危及生命。吃头孢同时喝酒并不一定导致死亡,主要为担心二者之间相互作用,发生双硫仑样反应。双硫仑样反应的严重程度,与用药和饮酒的剂量有直接关系,其次与患者个体差异有关。例如对于老年患者、酒精敏感性高的患者或存在过敏史的患者,发生双硫仑样反应症状可更为严重。
服用头孢后饮酒有危险,对大家来说已经是常识性问题,给喝酒的人下头孢是不是有致他人死亡的紧迫危险,是判断这样的行为是不是杀人行为的关键,就本案而言,可能存在这样两种可能。
如果黄某琴丈夫喝酒后服用了黄某琴为其下大剂量的头孢,开始出现面部潮红、球结膜充血、头痛、眩晕、腹痛、恶心、呕吐,严重的可能出现血压下降、呼吸抑制、心力衰竭等明显的药物反应症状,黄某琴的下药行为有导致闵某死亡的紧迫危险,黄某琴的行为可以评价为杀人行为,由于没有导致实害结果,黄某琴的行为为故意杀人未遂。
如果黄某琴丈夫喝酒后服用了黄某琴为其下的头孢,因剂量少等原因,闵某没有任何症状出现,即黄某琴的此次下药行为,没有导致闵某死亡的紧迫危险,那么,黄某琴的行为不能评价为杀人行为,如果对闵某身体造成伤害,要以评价为故意伤害行为,如果连伤害都没有,黄某琴的行为为故意杀人预备行为。
综上,本案中,黄某琴与闵某飞的行为,可能为故意杀人未遂,也可能为故意杀人预备。
从本案案情来看,闵某飞与黄某琴基于长期做情人的动机,共谋通过下药的方式杀死闵某,在两人实施的共同犯罪中,有共谋有分工,为共谋的共同犯罪,在共谋的共同犯罪中,不要求两人均实施了实行行为就是正犯,虽然没有实施实行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了重要作用的,也是正犯。
本案中,从闵某飞与黄某琴的辩解来说,无非是想否认自己参与共谋以及在共同犯罪中只起了帮助作用,从而逃脱对其主犯的认定,逃避刑罚应有的打击。通过前面的分析,两人的辩解不能否定对其共谋共同正犯的认定,两人均为主犯,应按照其实施的行为处罚。
对于共同正犯的处罚原则是:一个既遂全案既遂,在未遂的情况下,两人均应对其未遂的结果负主犯的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闵某飞、黄某琴为达到一起生活的目的共谋杀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实施,均系主犯。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黄某琴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闵某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黄某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法院的判决于法有据。
结语:通过以上分析,闵某飞与黄某琴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法院依法判决两人各有期徒刑两年,量刑适当,于法有据。最终,两人之所以被轻判,除了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外,闵某谅解妻子的行为也是本案轻判的关键。在妻子与情人共谋并杀害自己的情况下,丈夫选择谅解妻子,值得人们深思。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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