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男子江某在某酒楼吃完饭后,邀请相熟的酒楼服务员陈女士,一起出去喝茶,陈女士点头答应后,江某随后便驾车载着陈女士,来到了某宾馆二楼的茶餐厅。
两人一边喝茶一边聊天,可谓相谈甚欢,大约半个小时过后,感觉不尽兴的江某询问陈女士要不要到某大排档吃宵夜,陈女士欣然应允。
随后,江某又联系了另外两位好友,一行四人来到某大排档后,点了一堆啤酒,边喝边聊直至次日凌晨1时许。酒足饭饱后,两位好友先行离开,而江某则带着醉醺醺的陈女士,就近在某宾馆开了一个房间。
进入宾馆房间后,两人随即便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情。第二天早上,两人酒醒后,男子江某承诺送一部手机给陈女士,随后便开车将陈女士送回了家。
然而,男子江某事后却又爽约,迟迟不肯送手机,陈女士见状,便于事发后的第三天,以自己遭到强奸为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警方随后迅速便将江某抓捕归案。
最终,男子江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当地检方提起公诉。不过,在法庭上,江某的辩护律师却列举陈述了4点证据,表明事发当晚女方系自愿,男子江某并不构成强奸罪。
而法官在经过仔细审理后,最终采信了辩护律师的观点,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法判决男子江某无罪。
对于检方的观点,本文整理如下:
1、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2、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
司法实践中,用酒灌醉妇女实施侵犯,或者趁妇女处于醉酒状态实施侵犯,均属于强奸罪当中的其他手段之一。
3、本案中,男子江某趁陈女士处于醉酒状态发生不该发生的事情,属于强奸罪当中的其他手段,即趁妇女处于醉酒状态实施侵犯。
因为陈女士醉酒后,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男子江某在此等情况下,与其发生不该发生的事情,属于趁人之危,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因而构成强奸罪。
对于辩护律师陈述的4点证据,本文整理如下:
1、事发当晚,宾馆的监控录像显示,男子江某与陈女士是相互搀扶着一起在酒店前台开的房间,而并非男子江某架着醉酒的陈女士独自开的房间。
也就是说,事发当晚,两人入住宾馆时,陈女士虽然看上去喝醉了,不过神志还是清醒的,对于开房一事,是知情且自愿的。
另外,监控录像还显示,两人在进入宾馆房间前,并没有出现任何反抗和拉扯的行为,也就是说,陈女士对于和江某住同一个房间,并没有表现出抗拒。
综上所述:事发当晚,陈女士对于与江某宾馆开房一事,是知情且自愿的,而且对于与江某入住同一个房间,亦是自愿。
2、两人在宾馆房间里,虽然的确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情,不过双方都属于自愿,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表明当晚陈女士受到了胁迫。
因为陈女士如果不愿意的话,肯定会做出反抗,可是现有证据表明,陈女士不仅身上没有任何的伤痕,而且就连当时所穿的衣服都没有任何的破损。
虽然当晚陈女士的确喝醉了,不过从宾馆监控录像可以看出,陈女士当晚的神志还是非常清醒的,因此如果不愿意的话,是有能力做出反抗的。
综上所述:事发当晚,两人虽然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情,不过神志清醒的陈女士并没有做出反抗,系自愿行为。
3、事后的第二天早上,陈女士醒来后,无论是言语还是行为,都显得非常的平静,并没有表现出异常,这也表明对于两人之间发生的事情,陈女士是出于自愿的,并不感到后悔。
因为如果陈女士并非出于自愿的话,按照常理来说,醒来后一定会痛哭流涕,或者严词斥责男子江某的所作所为,甚至打骂男子江某,并且会立即打电话选择报警。
可是陈女士早上醒来后,并没有以上这些行为,相反,陈女士不仅显得非常的平静,而且还让男子江某开车送她回家。
综上所述:从事后陈女士的态度可以看出,对于酒后与男子江某发生的事情,陈女士并不感到后悔,系自愿的。
4、陈女士在事发后的第三天才选择报警,动机非常的可疑,现有证据表明,陈女士其实并非是由于遭到强奸而选择报警。而是“另有他因”。
因为,如果陈女士果真是因为遭到强奸而选择报警,为何事发后没有立即报警,而是选择在第三天才报警处理。
其中的缘由,其实是因为男子江某事后曾承诺送一部手机给陈女士,可是最后却爽约没给,陈女士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于是一气之下,才谎称自己遭到了强奸,选择报警。
综上所述:陈女士报警的真正动机,其实是气不过男子江某欺骗了她,想要给江某一个教训,而非是由于遭到了男子江某的侵犯。
本案中,检方认为男子江某趁陈女士处于醉酒状态,与其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情,属于强奸罪当中的其他手段,因而构成强奸罪。
对此,江某的辩护律师列举陈述了4点证据,证明本案中女方属于自愿,江某并不构成强奸罪,而律师的4点证据概括起来便是:
1、事发当晚,陈女士虽然处于醉酒状态,可是通过宾馆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出,陈女士神志比较清醒,对于与男子江某开房并入住同一个房间,是知情且自愿的。
2、两人的确在宾馆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情,可是现有证据表明,陈女士在神志比较清醒的情况下,当时并没有做出反抗行为,因此系出于自愿。
3、事情发生后,陈女士显得很平静,并没有表现出异常,从陈女士的事后态度可以看出,对于与男子江某之间发生的事情,陈女士并不感到后悔,系出于自愿。
4、陈女士的报案动机值得怀疑,不足以采信。因为其报案的真正原因并非是由于遭到了强奸,而是由于男子江某的爽约行为激怒了她 ,因此她才谎称自己被江某侵犯。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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