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大学学生社团财务管理,深化学生社团财务制度改革,使学生社团财务公开,保护社员权益,逐步完善全校学生社团财务,并使之走上制度化、正规化的轨道,扩大社团联合会会的监督范围,提高监督效能,根据《**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和《**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
一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原则上由社团自筹解决。在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组织的招新时收取相应的会费(会费标准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制定)。

二条 各社团可以接受赞助或赠送等其他方式获得经费。社团需及时将经费情况上报学生社团联合会。
三条 社团的日常活动不得向会员(包括自愿缴费者)收取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的活动费用(门票、车票费等除外)。
二、经费管理和使用
四条 各社团社长(主席)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各社团秘书长管理本社团财务,秘书长如实管理帐目,及时上报财务用度情况。
五条 各社团自成立之日起,即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和社团内部的财务制度,并且做到帐、款分离,专人管理。
六条 各社团秘书长每月月末向本社团内部理事会递交一份详细的财务收支表,经理事会审查属实理事长签字后,上报学生社团联合会。
各社团报帐统一时间、地点。暂定定每月三周周五中午:—:在学生社团联合会议室。
七条 各社团在举办活动前必须进行详细经费预算,并制定一份书面经费预算,由主席签字,经社团内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活动结束后活动总结必须附带详细清楚地经费使用情况(日期、数额、用途、经手人)且由主席和理事长同签字。
八条 社团支取(报销)日常费用或活动开支在元以下者,由社团主席签字秘书长给付,元以下由社团内理事长签字同意,元以上必须经社团联合会秘书长、主管常任理事签字,社团部备案。
支取(报销)同时要携带相应的发票,使证明材料齐全,经核实后方可支取(报销)。
九条 各社团的帐目必须定时、如实向各社团会员公布。并随时接受会员监督。
十条 各社团每学支取的资金必须小于总会费的%。
三、经费监督
十一条 青团**大学委员会授权的学生社团财务监督和管理机构是**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社团联合会组织成立社团自律监督小组,对社团财务进行监督。社团自律监督小组设组长一人由社团联合会秘书长兼任,组员为各社团代表(部长以下社员)担任。
社团自律监督小组定期(每四、六、十、十二月)对社团财务进行检查。
十二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和学生会社团部不定期对社团财务进行抽查,抽取比例%(学术、实践、文娱、爱心:::)。
十三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于每学期末向外公布各社团学期财务状况。
四、违规处理
十四条 社团财务状况纳入“十佳学生社团”及“优秀社团负责人”评比标准。对帐目模糊、管理混乱的社团取消其评优资格。
十五条 对严重存在财务问题的社团,一经检举发现,给予以下处理:
.取消该度评优资格 ;
.暂停活动审批,责令限期整顿;
.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善的,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和学生会社团部进行强制清算整顿,发现有重大问题的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全体会议通过,上报校团委注销该社团。, 1 2
(2007年6月16日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第四次理事大会修改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的服务、监督和管理作用,进一步促进学生社团在各方面全面发展,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特成立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并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会名称为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团联合会”)。社团联合会接受校党委的领导、校团委的指导,是学生社团进行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和自我管理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社团联合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社团联合会实行依法治会。
第五条社团联合会的宗旨:服务法大社团,共建校园文化。通过协调、服务、监督、管理和引导等手段促进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为学生社团活动创造广阔和规范的环境,维护广大学生社团的切实利益,及时、如实向学校主管部门反映学生社团的建议、意见、请求;推动中国政法大学校园文化的建设。 第六条凡依照《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设立、承认本章程的学生社团为社团联合会的当然会员。
第七条会员在会员资格上一律平等,任何会员都平等地享有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使用和了解社团联合会各项设施及各种资料、信息的权利;
(二)在机构、负责人变更和活动申报手续中要求社团联合会提供服务的权利;
(三)参与社团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活动经费和各种活动补助的权利;
(五)参加社团联合会的评定、评优活动的权利;
(六)通过社团联合会维护本学生社团正当利益的权利,会员单位的权利主要通过理事会决议的形式行使;
(七)对社团联合会的工作开展情况予以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其他按照相关规定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严格遵守校纪校规,遵守本章程及社团联合会的其他规章制度;
(三)积极履行其在社团联合会的职责,并执行社团联合会的相关决议;
(四)尊重其他会员的正当权益,维护社团联合会的权益与名誉;
(五)其它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条会员单位因自行解散,被裁撤等原因终止时,会员资格消失。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因违反相关规定暂停活动或进行整顿时,暂停其在社团联合会一切权利的行使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由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社团分会、秘书长、主席团、职能部门及各学生社团组成。
第一节 理事大会
第十三条理事大会是社团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任期为一年。理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章程实施;
(二)审议和批准社团联合会的有关制度;
(三)审议和批准社团联合会的发展规划,进行社团联合会的重大决议;
(四)听取和审议社团联合会的工作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社团联合会的财经预算与执行情况报告;
(六)审议和批准社团联合会的机构建设和重大活动筹备;
(七)审议和批准会员单位资格的终止;
(八)其他应当由社团联合会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的职权。
第十四条理事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临时召开:
(一)特殊情况下,可由秘书长提议召开;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
第十五条理事大会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负责召集、主持,须2/3以上理事出席并经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方产生效力,表决决议由校团委核准。
第十六条理事包括当然理事和选举理事。各学生社团负责人、社团联合会职能部门的部长为当然理事;选举理事由各社团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理事需具备一年以上的社团工作经验,熟悉社团工作事务。
第十七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发言权、表决权、提案权、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忠实维护社团联合会章程,尊重和维护学生社团正当权益的义务;
(四)参与组织各种委员会并辅助主席团行使职权;
(五)其他各种按照相关规定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二节 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常设机关,每届任期两年,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大会有关职权。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章程实施;
(二)选举产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审议批准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职能部门的组建;
(三)审议和批准社团联合会重要决议、规章制度;
(四)监督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听取和审议社团联合会的工作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社团联合会的财经预算与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应当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由社团联合会主席负责召集、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请或秘书长提出,须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按全体理事总数的20%民主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任期一年。常务理事需具备如下资格:
(一)没有违反法纪校规的行为,没有受过相应处分;
(二)成绩优良,主干课程没有不及格现象;
(三)具有丰富的社团工作经验的社团负责人、社团联合会职能部门负责人;
(四)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为社团负责人的,其所在社团为常务理事单位。该社团负责人换届后可提名新任负责人为候补常务理事,经该社团负责人申请,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其辞去常务理事,并审议和批准候补常务理事成为常务理事。候补常务理事可列席常务理事会,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不足法定数额时,可由社团联合会主席或秘书长或四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补全数额。
第三节 社团分会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分类,与之相应成立社团联合会分会,名称为“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XX类学生社团分会。”
第二十四条社团联合会分会由社团分会会议、分会主席团、分会学生社团组成。
社团联合会分会设分会主席一名,由社团联合会副主席担任;设分会副主席两名,由分会社团负责人担任。
分会主席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分会副主席由分会主席提名,经社团联合会分会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社团联合会分会主席负责统筹本分会工作事务,对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负责,社团联合会主席团保留对各分会事务的最终决策权。
第四节 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理事大会设秘书长一名,秘书长由校团委老师担任,代表校团委指导和监督社团联合会工作。
第五节 主席团
第二十七条社团联合会实行组阁制。社团联合会主席由秘书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报校团委备案;社团联合会主席得票须超过半数方可当选。副主席设若干名,由社团联合会主席提名产生、进行组阁。
第二十八条社团联合会主席的职责:
(一)领导各职能部门遵守章程和履行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召集和主持社团联合会常务理事会,领导社团联合会下属各职能部门和机构的日常工作,全面负责学校社团管理、服务工作;
(三)作为社团联合会的象征,参与校内外学生组织交流活动;
(四)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领导各职能部门参与校园文化共建活动;
(五)其他应当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社团联合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不在任期间,由主席团民主协商选定一名副主席代行主席职权。
第六节 职能部门
第 三十 条社团联合会主席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职能部门部长由社团联合会主席任免,报校团委备案。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职责:
(一)对社团联合会主席负责,在其领导下,维护部门日常运作;
(二)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忠实履行章程与理事大会决议;
(三)领导本部门成员服务、监督、协调社团联合会内学生社团的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各职能部门部长履行的职责。
第七节 学生社团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须严格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起成立、注册及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须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学生社团章程须承认本章程,不得与本章程抵触,如有抵触以本章程为准;
学生社团须有相当规模的成员;
学生社团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学生社团须依据其章程、宗旨开展相当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须积极执行学校决议、配合社团联合会工作,遵守社团联合会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社团联合会对其工作和财务状况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社团负责人须合法产生,对社团负责,合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是学生社团的根本规章,是处理社团联合会与所属学生社团关系的根本准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社团联合会理事大会享有。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共青团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二零零七年六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Guang Dong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简称GDYVA)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组成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本协会是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共青团广东省委的领导及中国青年者协会的指导。统一使用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会徽.会旗.会歌和会员章。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通过组织和指导全省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作出贡献。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六条: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第七条:为城乡发展.社区发展.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区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第八条: :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第九条:维护和代表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志愿者的合法利益,致力于推进志愿者行动的法制建设,为志愿者行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十条:规划各个时期全省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指导并协调全省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组织举办全省大型活动。
第十一条:开展青年志愿者工作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经验。
第十二条;开展与国内.港澳及海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十三条:向社会公开招募志愿者,建立一批由本会直接组织管理大专项青年志愿者队伍。为有关组织或机构提供志愿者中介服务。
第十四条:培养青年志愿者,培训青年志愿者组织的管理者。
第十五条:定期编印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会刊。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依法成立的青年志愿者协会,或工作性质相同使用不同名称的协会,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3、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及享有优先参加学习、培训的权利;
4、提出困难和问题,请协会给予帮助解决;
5、向本协会推荐理事;
6、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八条:会员应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3、宣传协会的宗旨,维护协会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志愿者工
作的社会影响。
4、向本协会报告团体会务。
5、主动向协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6、退会须提前三个月申请。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可决定接纳有关人事为协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将另规定。
第二十条:团体会员由省协会颁发会员证;会员证和下属协会的个人会员章统一由省协会制作。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将表彰和奖励在志愿者服务中表现突出的会员。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关是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协会理事会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理事和本会特别邀请的理事组成。每届理事会的名额、名额分配方案,由上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理事名额及相关事宜,由本届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第二十五条:会员团体在本会指定席位的人选工作变更后,由新任人选替补。
第二十六条;确需变更、增补理事时,由所在会员团体或推荐单位提出变更、增补理由和人选,报请常务理事会确认;会员团体认为有必要变更本团体参加本理事会的指定席位理事时,可按规定替补,并报请常务理事会确认。
因工作需要,由省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增补的常务理事会,需通报省协会理事会理事。
第二十七条:协会理事会设立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协会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予以调整和增选。
第二十八条:协会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届一般举行两次会期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的权职
1、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3、修改本会章程;
4、选举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
5、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他重大事物;
第三十条;协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主持会务。
第三十一条:协会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期由协会理事会长会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协会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理事长、副理事长处理会务。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副秘书长和工作机构负责人由理事会长决定。
第三十三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1、召集并主持协会理事会全体会议;
2、组织实施章程中规定的任务;
3、执行协会理事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4、聘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5、决定协会理事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
第三十四条:由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组成理事长会议,处理常务会议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法人代表是秘书长,其职责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是以服务社会公益及社会保障事业的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为;政府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资助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经费使用范围为维持本协会正常工作运转;需要特别资助的青年志愿者活动;在社会公益及社会保障范围内的特殊资助。
第三十九条:经费的筹集个管理办法:建立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基金,进行协会经费的统一筹集和管理;经费的使用管理由基金组织根据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具体执行;接受政府财务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协会成立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协会秘书处。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修改必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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