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从2017年8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一类地区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包头市昆区等15个区,二连浩特市等2个计划单列市和阿拉善左旗等10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7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6元/小时。

二类地区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等6个区、包头市固阳县等5个县、锡林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包头市土右旗等9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6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6元/小时。
三类地区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鲁县等4个县、乌兰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巴林右旗等16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5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5元/小时。
四类地区为卓资县等8个县、阿尔山市等3个县级市和库伦旗等17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4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5元/小时。
此外,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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