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李今年17岁,高中还未毕业便辍学到城市打工,由于身无分文,在流浪过程中认识了王明(化名)并得到王明的帮助,感激涕零下,小李把王明当成大哥,对其言听计从。
一日,王明得知朋友张玲(化名)家中偶得一个古董花瓶,便让小李去偷盗,小李在窃取过程中对熟睡的张玲心生歹意,遂将张玲强奸。
本案中,王明属于典型的教唆犯,即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对于教唆犯而言,其成立犯罪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二是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案例中,王明应对小李实施的盗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不难理解,但其是否需要对小李的强奸行为承担责任呢?
有人认为,如果不是王明教唆小李实施盗窃,就不会发生张玲被强奸的事实,所以王明也要为小李的强奸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理论分析认为,“根据罪责自负原则的要求,教唆人只能对自己所实施的教唆行为负责。对于被教唆人实施的超出教唆范围以外的犯罪,属于被教唆人实施的过限行为,对此,只能由被教唆人自己负责,教唆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王明不应对小李的强奸行为担负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本案中,王明教唆小李犯罪时,小李尚未满18岁,故在对王明进行量刑时,应当在刑罚幅度内对其选择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文丨陈雨露律师 刑事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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