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工商总局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以营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作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以及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的答复意见中,最高院首次表态: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目前,在民事纠纷层面,职业打假人的诉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更为严重的是“职业打假”以侵害到国家的市场经营秩序,严重扰乱了国家的司法、行政资源,更有甚者已构成刑事犯罪。
某些职业打假人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恶意打假人以所谓净化市场、依法维权为由,知假买假,故意寻找违法违规商家,以高额赔偿作为撤销投诉或者诉讼的交易条件,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其行为已违背诚信原则,触犯了刑法,该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
据广东省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2017年以来,该院共办理职业打假人涉嫌敲诈勒索案件4件,批捕8人,起诉2人,其中法院已依法作出有罪判决案件2件。目前,该市扫黑除恶办已将“职业打假”列为专项打击的对象,甄别具体案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净化市场。
文丨金涛律师 民事业务部
2018学法丨名誉权纠纷案件诉讼指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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