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海淀区苏家坨的王大娘去年遭遇了一场车祸,一个骑摩托车的中年男子将其撞成了重伤且高位截瘫,交警认定骑摩托车男子全责。但是该男子以家庭条件困难为由拒绝赔偿。
王大娘的儿子作为代理人将骑摩托车男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该男子赔偿王大娘各项损失69万元。但是,收到判决书后的该男子既不上诉也不履行判决,而是将各方的电话拉黑后彻底消失。后经法院执行局调查,该男子在法院作出判决后立刻就将名下的房产变卖并将财产转移。现在名下已经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律师分析】
该男子的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8.29)提到,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针对现在普遍存在的执行难的问题,国家已经下大力气决心彻底解决。2018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过完善刑事自诉手段,加大了对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追究惩处力度。针对本文中骑摩托车男子的恶劣行为,王大娘的家人既可以请求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也可以通过刑事自诉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文丨王珂律师 刑事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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