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元1397年5月(洪武三十年)颁布的《大明律•御制大明律序》载:“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也就是说明朝颁布五种刑制度治疗国家,让人民遵守法纪。官府断案,也都依据“五刑”来量刑。在明朝 “五刑”当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是笞刑,用荆条或者鞭子抽打,最严重的就是死刑。我相信很多知道“明初四大案”,已经见识了明朝法律的严酷程度。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在明朝“五刑”当中,即便是死罪,都可以花钱赎死。但是,死刑有几种情况,却不能赦免。为了得到答案,我们先从明朝“五刑”开始说起。
明朝皇帝画像
明朝的“笞刑”又称“鞭刑”,就是用鞭子和荆条抽打罪犯,按照鞭打的次数分为五个等级。(1)鞭打11下;(2)鞭打20下;(3)鞭打30下;(4)鞭打40下;(5)鞭打50下。
对于罪犯的轻重程度,明朝都给予赎罪免刑办法。由于不同的皇帝当政,颁布的法律也不同,所以各朝赎罪的方式也有所变化。比如,明太祖朱元璋洪武年间可以用铜赎罪。明成祖永乐年间可以纳钞和运砖、运灰、运炭;明宪宗朱见深成化年间还可以用马或者纳豆赎罪,此后都不行。必须纳钞、纳钱、纳银才可以赎罪。
明成祖
明宣宗朱瞻基宣德二年(1427年)规定,受笞刑的人,如果想要减少惩罚,每10下缴纳20贯钱。那么,20下就是40贯,50下就是100贯钱。到了明代宗朱祁钰景泰元年(1450),赎罪所花的钱更多。鞭打10下需200贯赎罪,鞭打50下赎罪需要缴纳1000贯。
也许有人很好奇,一贯到底是多少钱?明孝宗朱佑樘弘治十四年(1501)规定:笞刑50下,应缴纳800贯,折银五钱(0.5两),每10下以150贯递减;至笞刑20下为银二钱;笞刑10下应钞200贯,折银一钱。如收铜钱,每一两银子折合700文(每个朝代应该兑换的铜钱数量不同)。
明世宗朱厚熜嘉靖年间,还可以用米赎罪。比如,鞭笞11下的人,可缴纳5斗米(60斤),每增加10下增加5斗米。鞭笞50下的人,可缴纳2石米(300斤)赎罪。对于普通人而言,鞭打几下其实无所谓了,反正抽不死人。比如《 律条公案》当中某夫人偷鸡与丈夫吃了,结果都被判了笞刑。如果,让妇人一家拿60斤大米,肯定是不愿意的。毕竟一只鸡,换不到60斤米是吧。所以,对于普通人而言,赎罪的费用实在太高,所以大多数愿意挨几鞭子。但是,杖刑可不是一般人能承受的,有的人甚至被杖刑而死。
明朝的“杖刑”其实就是打板子,俗一点就是“打屁股”。在明朝,杖刑根据杖打的次数也分为五个等级。(1)杖打60下;(2)杖打70下;(3)杖打80下;(4)杖打90下;(5)杖打100下。
明朝皇帝
明代宗朱祁钰景泰元年(1450),杖打60下,赎金为1800贯,每10下就增加300百贯,至100下时为3000贯。明英宗朱祁镇天顺五年(1461),杖打60,为1450贯,余杖各递加200贯。明武宗朱厚照正德二年(1507年),规定了赎罪钱钞兼收的制度。
在嘉靖时期,杖刑也可以用大米赎罪,杖刑60可用6石米(720斤),杖打70下的人,可用7石米(840斤)赎罪。杖打100的人,就是100石米(1200斤)赎罪。杖刑有重有轻,有的人60下就可以被打死,有的人被打100下都没事。
民族英雄于谦
“杖刑”还有一个名字叫“廷杖”,在明朝很多官员犯事了就会挨板子,如果是皇帝下令,赎罪都没用。比如,明代文学家,东阁大学士杨廷和之子杨慎,此人是正德六年(1511年)状元,授翰林修撰。在明世宗朱厚熜嘉靖三年(1524),桂萼、张璁言,被嘉靖帝提拔为翰林学士。杨慎与同僚36人,上书与桂萼不和,不想与其同朝为官,想辞官。其实,就是想让皇帝二选一,罢黜桂萼。嘉靖帝大怒,将其停薪留职。
当时嘉靖帝朱厚熜,欲追封其生父兴献王为帝,桂萼等人很支持,深得嘉靖帝的宠信。杨廷和与其子杨慎很反对这件事,迫于压力杨廷和被迫辞官回家。而杨慎却带着几个人依旧向嘉靖帝谏言,结果没有成功。杨慎并没有死心,与大臣在皇帝经过的左顺门趴在地上进谏。嘉靖帝又大怒,抓了8个人关了起来。杨慎还是不死心,就约进士检讨王元正等200多人,在金水桥和左顺门一带大哭,哭声都传到了皇宫里面。这下彻底把嘉靖帝惹火了,下令将这些抓起来打屁股。
明朝皇帝
《明史》载:“帝益怒,悉下诏狱,廷杖之。”据说此次廷杖当场打死了17人。过了10天,杨慎的屁股可能还没有好,但是已经吃了秤砣铁了心,再次约同7人去哭诉。结果7人又被廷杖了一次,杨慎被流放云南永昌卫,其他6人被削掉了官职。估计是杨慎当时36岁还年轻,加上他做过嘉靖帝的老师。所以,嘉靖帝手下留情不想将他打死,不然几次杖刑,一般人早就被打死了。
通过杨慎被廷杖这件事来看,一旦触及皇帝的底线,就是先廷杖,如果还不知道收手。要么徒刑,要么流刑。杨慎是朝廷大员,徒刑对他起不到什么作用。因为他可以花钱赎罪是吧,嘉靖帝也不给他机会,眼不见心不烦,直接给他流放云南,晚年死在戍所,终身没有回到自己的家乡。
明朝的“徒刑”就是劳教,强制罪犯服劳役的一种刑罚。比如运炭、搬砖、煎盐、炒铁,其实就是做苦力,以赎其罪,等期限满后将其放回。虽然做苦力可以赎罪,不过有钱依旧可以免除刑罚。《明史•阮大铖传》载:明思宗朱由检崇祯元年(1628),起用阮大铖为光禄寺卿。御史毛羽健弹劾阮大铖袒护邪党,他被罢免。第二年被判定逆案,阮大铖被判徒刑,但是他愿意拿钱出来赎罪,得到皇帝的批准以后,他赎为庶民,免于徒刑。
明朝
然而那些没有钱的人,就必须要做苦力赎罪。比如宣德二年(1427年)规定:如果想赎罪,可以在京城则做苦工,比如:
运囚粮,有期徒刑5年,折合白银18两。运灰,有期徒刑5年,可以赚大米50石,折合白银25两。运砖,有期徒刑5年,6万斤大米,折合白银63两。运水和炭,有期徒刑5年,折合白银39两。运灰,有期徒刑5年,折合白银17两。其中,运灰最重,运炭最轻。对于古代那些秀才根本受不了,所以在《明史•贾继春》载:“贾继春因为结交皇帝近身宦官的条律,判继春三年徒刑,继春自恨而死。”朝廷当官的都是秀才出身的读书人,在朝廷当官本来可以光宗耀祖,却被判徒刑。他感觉很耻辱,于是含恨自杀了。当然,如果有钱,其实不至于这样,关键是贾继春没钱,所以选择自杀。在明朝初期,如果没有体力,无法干重活,还会发配天寿山种树。所以,明朝法律也有人性化的一面。
此外,古代的徒刑,往往和杖刑同时使用,很多人是被杖刑还会做苦役或者被流放。比如《明史•王廷相传》当中载:京城郊区的百姓偷了天寿山皇陵的树,巡抚按察使杨绍芳援引盗取大祀神御物的条款判处斩首。王廷相进言说:“按照刑律条文规定,盗窃陵墓树木,最多判他一百大棒,三年徒刑。现在不按律令判处,不能说是公正的刑罚。”
从《明史•王廷相传》当中来看,罪犯往往是打板子,然后做苦力,再被流放。像杨慎就是这样,先被廷杖,最后被流放。所以,古代刑法往往是几种叠加在一起的,可以说是祸不单行。
“流刑”即“流放”,一般是朝廷官员犯重罪,皇帝不忍杀害,将其流放到很远很偏僻的地方。明朝法律有一条规定,年满60岁可以赎身回家。当然,没有皇帝的允许,也是不行的,比如杨慎。明世宗朱厚熜世,曾六次大赦,都没有杨慎什么事。杨慎晚年,曾返回泸州短住,不久又被巡抚派人将其押解回了云南永昌,最终死在了流放地。所以,得罪了皇帝的官员要想回家,必须皇帝点头才行。毕竟杨慎曾是朝廷命官,得罪过嘉靖皇帝。所以,一般人也不敢将其放回。
锦衣卫
如果,杨慎只是普通官员或者普通老百姓,其实到了60岁可以花钱赎身,或者遇到大赦是可以回家乡的。只是他触怒了嘉靖帝,那就无力回天了。
按照明朝法律规定:“流刑有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杖一百;每五百里为一等加减!”所以,流刑也是先打板子,再流放。
在明朝流放仅次于死刑,属于重罪,只是皇帝不忍心杀害,才想出了这一招。
天顺元年(1457年),明英宗复辟后的第六天,民族英雄于谦与王文被大将石亨等人诬陷。称谋立襄王之子为帝,被杀于西市,并抄其家,家属全被流放苦寒边地劳改。其实,明英宗开始不想杀于谦,但是没有办法,复辟是在石亨等人扶持上位的。所以,明英宗也很无奈,只能将于谦杀害,以此掩人耳目。
如果,只是流刑,于谦以后还可以花钱赎罪,但是石亨等人想置于谦于死地。所以,很快被杀。不过明英宗对于谦的家人网开一面,没有杀他们,只是流放。于谦得到平反昭雪以后,于谦的家人也恢复了官职。
“死刑”在明朝属于极刑,是“五刑”当中严重的一种刑罚。在死刑当中,一般分为两种处决方式!一是绞刑:“绞者身首俱全,虽入于极刑而法比斩者为稍轻也。”二是斩首:“斩者身首异处,盖入于极刑,法比绞为尤重。”
此外,明朝罪难容忍的一种刑法就是若弑逆大罪,犯了谋逆大罪,一般是凌迟处死。剐碎其尸尤重于斩,其刑之极,无以复加矣。
东厂
根据《明史》载:“明成祖朱棣永乐十一年(1413)令,斩罪情轻者,赎钞八千贯,绞及榜例死罪六千贯。”面对斩首或者绞刑其实也可以用钱赎罪的。比如在《明史•门达传》当中就有被赦免的案例。
明英宗朝锦衣卫指挥使袁彬仗着皇上旧恩,不肯居门达之下。门达深恨他,他访知袁彬的妾父千户王钦骗人财物,便奏请将袁彬下狱,判自赎徒刑还职。门达还是不甘心,找了一个借口,诬陷袁彬受石亨、曹钦的贿赂,对其严刑拷打。军匠杨埙不平,为袁彬诉冤,言语连及门达,诏令并交门达审理。
而杨埙又被抓了起来,当时门达忌妒大学士李贤受宠。门达拷打杨埙,教他诬告李贤。杨埙为了自保假装配合,门达非常高兴,立即上奏皇上,请求法司在午门外会审杨埙。到了会审那一天,杨埙当场揭穿了门达的阴谋。门达气色沮丧,话都说不出来。法司部门害怕门达有权势地位,不敢上报这件事,仍判袁彬绞刑,后来袁彬输财赎死,杨埙论斩。明英宗朱祁镇命袁彬赎完罪后调到南京锦衣卫,而禁锢杨埙。
明朝皇帝
从《明史•门达传》来看,当时犯了死罪,还是可以花钱赎罪的。所以,判死刑也不一定要死。明朝《大明律》中虽然有“十恶”并非不可赦免。但是“十恶”排第一的“谋反罪”,一旦坐实。皇帝下诛杀令,再多的钱都是死路一条。比如,明朝正德年间宦官刘瑾,在当时相当的有权势,人称为“八虎”之首。后张永在平定安化王叛乱的时候,揭发了刘瑾的十七条大罪,其中就有谋反。明武宗朱厚照将其逮捕,下令以“反逆罪”凌迟三日处死。还有于谦,都是被告谋反。
其实,明朝官员赎罪,也是看人来的,不是说人人都可以赎罪。按《大明律》律赎的规定:“文武官吏犯公罪该笞者,以俸赎罪;军官犯私罪该笞者,附近收赎;民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妇人和习业已成、能专其事的天文生犯徒流罪者,各决杖一百,余罪收赎;家无次丁者犯徒流罪者,自杖一百,余罪收赎,存留养亲;过失杀伤人者,依律收赎;告二事以上情节有某些出入该笞者,收赎。”
然而,明太祖朱元璋因“明律颇严”,基于“济法太重”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双重目的“自洪武中年已三下令,准赎及杂犯死罪以下。”所以,对于死罪,明朝没有明确的赎罪条文规定。尤其是官员犯了死罪,皇帝如果不忍心杀害,一般是流放或者徒刑。万不得已,不会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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