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是诉讼程序中为了确保司法公正而设立的基本制度,故在民事、刑事及行政诉讼程序中均有详细规定,且对于参加过诉讼的普通群众而言较为熟悉。
回避制度,指的是为实现利益规避和防止预断而建立的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特定人员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制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检在其《办案规则》中将司法警察也纳入到回避人员的范围。
回避有三种,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及指令回避,常见的是申请回避。申请回避指的是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提出申请,要求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退出诉讼活动的诉讼行为。可见,即便是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对相关办案人员持有异议,其回避想法也应该通过上述有权主体提出。
实践中,回避的提起有些是为了保障诉讼的公正进行,但还有一部分是诉讼参与人为了拖延时间或者给办案人员施加压力等采用的技巧性诉讼策略,而在刑事诉讼中,严格实行的有因回避制度,即只有在案件具备法定回避理由的情况下,回避人员范围内的人员才会回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回避理由包括: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除此之外,司法解释及部委规定又进一步进行了细化规定。概括而言,即回避范围内的人员的身份或行为使其具有了产生倾向性意见的可能性,故应予回避案件的办理。
文丨陈雨露律师 刑事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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