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性侵案例(男子强奸13岁继女8次)

 2025-08-09 00:09:01  阅读 625  评论 0

摘要:前言:新闻中,强奸案是我们经常能看到的,但最近这起案件令网友们声讨。犯案者作为继父非但没有对女儿照顾、关爱,还做出奸淫女儿的恶事,实在不配为人。接下来王国强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相关信息,欢迎大家的阅读!案例分析:马某今年45岁,离异6年后认识了现在的妻子张某,马

前言:

新闻中,强奸案是我们经常能看到的,但最近这起案件令网友们声讨。犯案者作为继父非但没有对女儿照顾、关爱,还做出奸淫女儿的恶事,实在不配为人。

接下来王国强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相关信息,欢迎大家的阅读!

案例分析:

马某今年45岁,离异6年后认识了现在的妻子张某,马某的儿子已经独立且在外工作,张某带着13岁的女儿与马某共同生活,组建了家庭。

某次,马某下班回家后,看见继女琪琪睡在床上,见妻子张某不在家。马某便抚摸琪琪的下体,后不顾琪琪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马某威胁琪琪,不让她告诉妈妈。此后,张某不在家时,马某经常对琪琪实施性侵。

一次,马某正实施犯罪,被刚回家的张某撞见。张某拿着菜刀威胁马某,将其赶出去后报了警。

警方依法对马某进行了刑事拘留,据马某交代,其奸淫了琪琪8次。检方以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将马某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诉讼。

法律延伸: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王国强律师小结:

由此我们能知道,此案件中,马某强奸不满14岁的幼女,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会加重量刑。提醒大家生活中遇到刑事纠纷应报警处理,寻求警方帮助。

以上是王国强律师针对相关案件为大家做的法律知识分析,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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