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作者 | 范年年 律师
近日,有投资者在慈文传媒互动平台留言称“慈文传媒APP现在老用户登录不了,在里面投资的钱也取不出来”。8月11日,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严正声明称,公司未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融资、众筹项目,擅自进行公司相关影视项目融资之违法行为,均与公司无关。
近年来,国家鼓励扶持企业、个人以投资的形式参与电影的拍摄,这也使得很多民间资本开始纷纷涉足影视行业。但随之而来的是不法分子利用这种政策来进行诈骗。通常有人冒用公司名义或电影投资方、制作方等名义,以电影出让份额名义吸引融资的项目,来进行融资诈骗。
笔者结合实践,对当前冒名融资乱象的刑事法律责任进行分析。

假冒公司名义或者电影投资方、制作方名义,以电影出让份额名义吸收融资诈骗财物的,涉及到的罪名可能有: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
这三个法条之间存在竞合,诈骗罪(普通)与集资诈骗罪,诈骗罪(普通)与合同诈骗罪之间是一种特别关系。
诈骗罪所侵犯的单一客体,即公私财物所有权,对于具体的欺骗方法并未限定。
集资诈骗罪所侵犯客体,除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欺骗方法主要表现为非法集资,即虚假承诺回报。
合同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除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外,还有合同行为管理制度,其欺骗方法主要体现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具体包括了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产权证明做担保、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后逃匿等五种情形。
笔者认为,假冒公司或者电影名义进行诈骗的具体方法不同,决定了最终法律定性的不同。例如在所谓“慈文传媒APP”事件中,行为人假冒慈文传媒的名义,利用虚假的APP向社会进行融资宣传,毫无疑问是实施了欺骗行为。如果行为人如同网上所说,采取“建微信拉人头大肆宣传”的方式,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实施诈骗行为,笔者认为更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在集资诈骗罪中,只要某种行为使社会大众陷入“行为人是合法募集资金”“行为人属正当募集资金”“行为人的募集资金行为是获得有权部门批准”“出资后会有回报”等错误认识,足以使对方“出资”,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集资诈骗中的诈骗方法。
在集资诈骗中,行为人都会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表现为虚假承诺回报。承诺回报体现为承诺还本付息或者承诺分红,承诺以货币、股权、债权或实物回报的,都符合承诺回报的要素。在“影视冒名诈骗”中,行为人通过电信网络、实体宣传等方式,假冒他人公司名义或则假借电影制作名义,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进行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利息或者利润分红,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有一种观点认为,“影视冒名诈骗”属于合同诈骗罪。理由是,一般而言,“影视冒名诈骗”都会采取签订合同的形式(有时候是通过书面形式,有时候是通过数据电文形式),所以符合合同诈骗罪“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如果在“慈文传媒APP”事件中,受到欺诈的投资人有通过登陆“慈文传媒APP”达成投资意愿的电子合同的行为,甚至签订线下书面合同的行为,似乎也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上海的2020年9月份查办的一起“影视投资诈骗”案件中,即将该宗“影视融资诈骗”定性为合同诈骗罪。但该案件与“慈文传媒APP”不同,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确是影视项目的投资人之一,只是其通过“虚增制作成本、夸大预期收益”来骗取投资人的投资款。而“慈文传媒APP”事件,则是他人假冒慈文传媒的名义实施诈骗的非法集资行为。
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两者之间区别主要在于,两个罪名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不同。除了侵犯公私财物之外,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合同管理制度,其保护的对象更多是合同的相对方,针对的是特定对象,重点惩治的是侵犯合同相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金融管理制度,保护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惩治的是严重侵害社会公众利益,特别是损害了投资者切身利益的行为,。
因此,对于“慈文传媒APP”实施者的行为,笔者认为更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有些行为人假借公司或者电影的名义进行融资诈骗,以签订纸质或者电子合同形式,面向特定人群实施诈骗行为的,笔者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影视融资诈骗泛滥,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
(一)国内电影行业近年来的快速发展,让持币的投资人似乎看到一个获利渠道。最近几年,电影行业的兴盛让整个电影行业都开始沸腾,电影票房不断刷新纪录。影视行业投资门槛的打开,仿佛是一夜暴富的“密码”,令一些投资人趋之若鹜。在这个过程中,影视融资就被一些有心之人所利用,持币涌入的投资者成为被诈骗的对象。
(二)影视行业本身具有聚焦镁光灯的效应,对于诈骗者来说,让投资者感知到进行影视投资所带来的心理上的满足和期待,也是影视融资诈骗泛滥的原因之一。
(三)投资人行业知识不足,对影视投资的收益和风险认识不够。影视行业本鱼龙混杂,别有用心者掺乎其中,虚假信息遍布。缺乏理性和行业知识的个体投资者,很容易成为待收割的韭菜。
(四)电影投资行业有许多内部潜规则,不仅新进入的个体投资者容易被收割,就是在行业内部深耕多年的老手也多有踩雷之举。

影视融资诈骗泛滥与此类犯罪行为的性质有关。相对其他投资渠道而言,影视投资是一个较新的领域。犯罪分子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投资者的盲目心理等进行诈骗。但是,不能因此而否认个人对影视作品投资的积极作用。
一是对投资者来说,认清行业发展趋势,保持警惕,理性投资。投资者不要对近些年影视行业的火热所迷惑,除了我们看到的屡创纪录的高票房电影外,我国每年有大量的影视作品都几乎无人问津。影视投资并非一本万利,任何承诺保本付息、高额分红的影视融资项目,都需要警惕。
投资者要知道做自己熟悉的事情,才最稳妥。对于投资者来说,如果想进行影视投资,必须得熟悉行业。针对影视冒名诈骗行为,投资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做个简单的调查,防止踩雷。
(一)要了解该影视项目是否有在广电总局备案,拍摄许可说明,核实该影视项目真实性。
(二)在查找被冒名公司的官网,核实其是否是该影视项目的投资人、出品人、制作人等,其是否对影视项目进行了融资。在通过线上网站、手机APP方式进行投资时,一定要核实该网站、手机APP是否是被冒名的网站、APP。
(三)如有必要,到被冒名公司进行实地考察。
(四)在线下签订由影视公司邮寄盖公章的纸质合同,后再转款。
(五)在进行转款时,向被冒名公司的对公账户打款。
对于投资者而言,熟悉行业,提高警惕性,了解常见的影视投资诈骗手段非常必要。
二是对行业监管者来说,可以通过建立官方或者第三方的融资平台来规范融资行为。融资平台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可以为影视项目资金需求方和投资者提供一个公开、权威的交流平台。影视项目方的资金需求方发布融资信息,投资者进行认购。融资平台对影视项目方的资质、项目规划等进行审查,打破影视项目融资中出现的信息不对称和信息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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