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人越来越想要发家致富的心理,好多人想要走捷径,选择品牌加盟,来促使自己迅速致富,但往往不能如自己所愿,许多时候投资经营需要谨慎,下面是一例有关特许经营的加盟合同引起的纠纷。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
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4月27日签订《联盟经营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9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约定原告获准行使“贝xxx”在北京市大兴区的联盟经营权,被告向原告提供系统培训,对加盟店筹备工作提供指导,并提供后续经营支持工作。但直至起诉之日,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提供合同中约定的加盟服务、相关培训、经营有关设备及原材料,致使原告的经营活动一直未能正常开展,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致使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刘某为追回加盟款,特委托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中昂律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李律师,孙律师帮助当事人刘某上诉维权
一、被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原告刘某支付和解款55000元,如到期未付清则被告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刘某共计支付 89 800 元;
二、原告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不再就双方于 2019年4月27日签订的《联盟经营合同书》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三、本案诉讼费588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
其实很多人可能不太了解调解结案,调解结案其实意味着一场双赢的官司,站在双方的角度较为和缓以及简便迅速的方式来结束案件,是双方的退让,也是双方的共赢!同时,在这里提醒大家,在投资合作,签署合同时一定注意加盟条款,注意保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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