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往双方协议离婚,当初约定婚生子抚养费数额,经过几年社会发展物价上涨等因素,当初的抚养费额一般已不能满足婚生子抚养需求,并且也存在很多对方当事人拖欠抚养费等事件。那么针对这样的情况,上诉追讨拖欠抚养费以及提高抚养费额度是极其有必要的~
原告:王某某,女
法定代理人:赵某(王某某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律师,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
事实和理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于2014年3月在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对抚养权以及抚养费进行了约定,约定原告由赵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但多年来被告经常以各种借口拖延支付抚养费,至今已拖欠抚养费16000元。现在孩子11周岁,当时约定的抚养费已远远不足以支撑现在原告的生活,且当时没有就原告的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等大额支出进行约定,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且依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被告现有固定收入,有足够的支付能力,月平均收入超过3万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限计算,被告每月应支付抚养费9000元,还应当给付从2014年3月24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未足额给付的抚养费,以及原告的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等大额支出。故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未支付抚养费16000元及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2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2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将抚养费增加至每月9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后续支付的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等大额支出费用50%;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王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一是不拖欠原告抚养费,2014年4月到8月期间每次看望孩子时给付的现金,后来赵某不让看望孩子才开始转账;二是因为现在我看不见孩子,所有不同意给付抚养费,如果孩子由我抚养,我可以不向原告要求一分钱抚养费;三是我现在经济状况不好,没有正式工作,晚上做烧烤挣钱,现在在十几家网贷平台进行了信用贷款,处于拆东墙补西墙的局面。
双方于2009年11月生育一女王某某。双方于2014年3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之女王某某归女方抚养,男方支付生活费每月2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自离婚后至2021年5月,王某向赵某支付抚养费共计166800元。
经法庭询问:现王某某就读于某区小学五年级,王某表示现在有两份收入,一是做烧烤,每个月6000元左右,二是在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班,做代理人业务,现无业务,也没有收入。本院经赵某申请依法调取王某在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2014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的全部收入情况,该公司回复函内容为“王某为我司代理人,入司时间2018年1月1日,王某2018年1月至2021年5月,实发佣金926901元”。
法院认为,经认定,王某应付抚养费174000元。已支付抚养费166800元,故对王某某要求王某支付尚欠抚养费16000元的诉讼请求,其中的7200元,本院予以支持,剩余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一节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拖欠抚养费系恶意的情形下,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随着王某某年龄的增长和生活、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其生活、教育等各项费用必然随之增加,故王某应当适当增加一定数额的抚养费,综合确定王某某每月按照48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关于王某某所要求大额医疗费、教育费的诉讼请求,鉴于相关事实尚未发生,双方可待实际费用产生后再另行解决。王某辩称有部分抚养费系现金交付不欠抚养费的主张,因其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王某辩称看不见孩子所以不同意给付抚养费,该原因不能成为拒绝给付抚养费的理由,故本院不予支持。
一、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某拖欠的抚养费7200元;
二、王某自二〇二一年七月起每月给付王某某抚养费48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于每月二十五日前给付;
三、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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