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以案释法)

 2025-08-24 01:09:01  阅读 918  评论 0

摘要:大额借款追不回,着实令人气愤,当事人李女士和另一半感受原告:李女士原告:史先生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伯阳,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女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与原告李女士系多年的同事。2013年开始,被告因买房需要大量资金:便向原告李女

大额借款追不回,着实令人气愤,当事人李女士和另一半感受

原告:李女士

原告:史先生

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伯阳,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女

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与原告李女士系多年的同事。2013年开始,被告因买房需要大量资金:便向原告李女士借款。自2013年至2018年,两原告借出本金1748000元,有转账记录为证,但是被告均未如期还款,而是通过到期后连本计息重新写《借条》的方式来应对两原告。至2019年10月5日,被告有本息共2337716元未偿还两被告,于是向两原告重新出具《借条》,按照年利率13%计算。现两原告因急需资金,便提示被告临近还款期限,让被告提早准备。被告告知需要五年后拿到房本才能买房,用卖房款清偿该借款。两原告无法接受并多次与被告沟通未果。为维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律师介入

为顺利索回借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当事人特委托中昂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中昂律所指派王律师帮助当事人上诉。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33771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233771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计算,自2019年10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

被告总计向原告史先生借款170万元,原告史先生分多笔向被告支付了出借资金。双方约定从被告收到钱开始计算利息,利息标准是年利率13%。被告向原告史先生转账偿还了50万元,时间是2019年,具体日期忘了,是一次性偿还。现在因为疫情的原因,被告生意不太好,经济比较困难。被告同意按照年息1分来偿还利息。被告文化不高,不知道如何表述利息标准。因经济困难,被告也无法明确还款计划。2019年还款50万元没有言明是还本还是付息,被告现认为偿还的是本金。

法官观点

本案在实体法的适用上,应适用原告李女士、史先生提起诉讼时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的规定。

二原告在2013年至2018年期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多次向被告支付了合计1748000元资金,原、被告双方均称利息从出借资金支付之日起开始计算,标准为年利率13%,由此可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已经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借款金额为1748000元。双方起初并未约定借款期限。

此后被告于2019年7月8日向原告还款50万元,被告主张该款项应抵充借款本金,但二原告对此并未明确表示认可。根据相关法条,经本院核定,该笔款项在抵充已实际发生的部分利息后,尚余本金1748 000元未清偿,尚余利息499176.04元未清偿。截至2019年10月5日,被告未清偿的借款本金经核定为1748000元,未清偿利息为554585.25元,本息合计2302585.25元。

原、被告双方将未清偿的本金及利息结算后,合并计入《借条》项下作为借款本金,由于前期借款利率为13%,《借条》约定利率亦为13%,因此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并未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1748000元与该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因此本院以《借条》作为认定被告应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金额的依据。据此,对二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337716并支付借款利息(以233771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计算,自2019年10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全部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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