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来咨询我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发现除了未签劳动合同外,最多人询问的就是,入职签完劳动合同后,公司将两份劳动合同都收走了,没有给员工留一份,这种情况下员工能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吗?
不久前我们就碰到了一位林女士,表示自己入职的时候签完劳动合同,公司说要拿去盖章,结果就再也没有还回来过了,而且最后还拖欠了工资。
2019年7月13日,林女士入职深圳某公司担任前台接待员一职,入职的时候林女士和公司签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内约定了林女士每个月的基本工资是3300元,公司会根据她当月的表现给予绩效奖金。
然而在签完劳动合同的时候,人事告诉林女士她入职的这家公司是集团旗下的一个分公司,劳动合同必须要拿回去总公司盖章才可以,林女士当下也没有察觉到任何不妥,便任由人事将两份劳动合同都收走了。
可是当林女士察觉到公司还没有将劳动合同给到她的时候,已经是一个礼拜之后的事情了,当下她便找到了人事部门,询问自己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回来了,可是人事部门表示目前还在走流程,林女士有点纳闷,怎么盖个章还那么麻烦?
为此林女士起了疑心,当询问旁边的老同事之后,她才知道公司所有人的劳动合同都不在手上,所有合同都被集团收回去统一管理了,当下林女士就感到有点不爽,但最终还是忍了下来。
让林女士下定决心去申请劳动仲裁的是两个月后,一方面林女士一直在意公司没有把劳动合同给到一份她这件事,另一方面公司从入职开始到现在,竟然拖欠了足足两个月的工资,在多次和公司协商无果后,林女士果断的申请了劳动仲裁。
林女士希望自己除了能够拿回公司拖欠的两个月工资,还希望公司能够支付她一个月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因为她的劳动合同不在手上,所以她认为公司这种行为属于未签劳动合同。
首先,公司将两份劳动合同都收走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应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也就是说,公司应该在林女士签完劳动合同后,将其中一份合同给到林女士。
其次,公司在林女士入职的当下,给林女士签的竟然是一份没有盖公章的劳动合同,通常我们都不建议劳动者去签一份没有加盖公章的劳动合同,因为这样的劳动合同没有公司的公章,谁知道公司会不会拿回去修修改改再加盖呢?
最后想说的是,仲裁委一定会支持林女士要求公司支付工资的诉求,但绝对不会支持林女士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单位必须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劳动者最高能获得11个月。
这项法律规定针对的是公司没有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但林女士的情况很显然不属于未签劳动合同,只要公司在庭上将劳动合同拿了出来,那林女士未签劳动合同的诉求肯定不会得到支持。
那么碰到公司将两份劳动合同都收回去的行为,该如何处理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将两份劳动合同都收了回去,那我们可以寻找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出面处理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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