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汇家婚姻律师——贾江红律师,南京离婚律师
《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协议离婚后,如果认为协议对财产分割存在问题,在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只有存在欺诈和胁迫等情况,法院才会支持,一般情况下很难举证。
本文分享一个案例,双方协议离婚时,女方处于怀孕期间,男方在不知道子女不是亲生情况下,与女方达成对女方有利的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发现该子女并非亲生,此时属于欺诈情形,法院能否撤销财产分割协议,重新分割财产?
2013年10月28日,双方于南京市雨花台区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协议载明“目前女方妊娠中,因感情性格个人因素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协议还约定,未出生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夫妻共有的位于南京市××室的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五年内一次性支付男方300000元;因××室房产产生的贷款由男方负责清偿。
案件经过
2014年1月,女方生育一女。
2015年4月,女方先后两次向男方支付共计300000元。
2015年11月3日,女方以1000000元的价格将××室房产售出。
2016年,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男方与李某2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不支持赵某与该女之间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
离婚协议应妥善处理两大核心问题,即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的分配(负担),故婚姻系一揽子协议,其中包括人身关系的解除和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内容。且离婚协议经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审查,协议相关条款具有联系,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其中某个条款。
本案中,双方在离婚时选择以女方取得全部产权后向男方支付相应折价款,并由男方清偿房产贷款的方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系当事人对自身权益的合理处分,本院予以确认,但在原有亲子关系及抚养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取得房产的女方仅向负责清偿房产贷款的男方支付折价款300000元殊为失当,相应夫妻共同财产可予重新分配,本院结合双方其他财产分配情况、按揭清偿情况及案件相关事实,酌定女方应再行支付男方房产折价款370000元为宜。
女方在其与男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育有子女,对男方造成一定情感伤害和精神痛苦,依法应当对男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本院结合案件审理情况后认为,女方应支付男方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为宜。
判决结果:女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男方房产折价款370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离婚协议是一揽子协议,包括了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所以法院通常不会解除其中的一个条款,本案的争议是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育有子女,男方在离婚后才知情,女方存在欺诈行为,在亲子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故对财产重新分配。
该案例中,法院不仅重新分割了财产,还认为女方的欺骗行为给男方造成精神伤害。
作者:汇家婚姻律师——贾江红律师,南京离婚律师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南京离婚律师咨询(离婚后)】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工作时间:8:00-18:00
客服电话
电子邮件
beimuxi@protonmail.com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