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律师咨询(离婚后仍然共同生活)

 2025-08-13 03:48:01  阅读 506  评论 0

摘要:作者:汇家婚姻律师——贾江红律师,南京离婚律师“假离婚”是很多债务常用的逃避债务的方式,但如果确实属于夫妻债务,即使办理了离婚手续,只要债务发生在婚姻期间,不论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都无法规避承担债务的法律责任。如果夫妻双方已经离婚,但仍然共同生活,此时一方

作者:汇家婚姻律师——贾江红律师,南京离婚律师

“假离婚”是很多债务常用的逃避债务的方式,但如果确实属于夫妻债务,即使办理了离婚手续,只要债务发生在婚姻期间,不论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都无法规避承担债务的法律责任。

如果夫妻双方已经离婚,但仍然共同生活,此时一方负债用于共同生活或者经营,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属于男女双方的共同债务?本文分享一个典型案例,这个案例能够说明,夫妻一方在领取离婚证后对外举债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相关债权人扔有权请求另一方就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离婚后仍然共同生活,男方借款一定和女方无关吗?法院这样判决的

一、案件情况

A公司两位股东分别为男方和女方,男方为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女方为公司监事。

2013年,男女双方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协议约定婚姻期间家庭及公司债务由男方承担。

2014年,男方因经营需要对外借款200万元,用于A公司经营。

2016年,因男方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将男方和女方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男女双方共同偿还200万债务。

至起诉时,男女双方虽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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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分析

从离婚协议的内容及执行情况看,男方在协议中自愿承担了夫妻存续期间的家庭和公司全部债务,以及子女的全部抚养费用,而女方亦未取得任何财产,显然异于常态。

同时,自签订离婚协议至今,双方均未实际履行其中任何一条有执行内容的约定。

质言之,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仅仅体现于书面协议,在领取离婚证后,双方仍然实际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客观上当属于已超出同居意义的事实婚姻关系。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的规定,女方和男方对领取离婚证以后产生的债务,仍应当共同承担。

女方一再坚称所有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但由于双方共同持有金城汽车公司全部股份,故即使该借款未用于生活开支,女方作为公司股东也享受了相关收益。

基于法院对女方与男方之间婚姻状况的分析认定,案涉借款无论用于两人的家庭生活,还是用于A公司的经营,债权人均有权向其主张权利。

女方应就案涉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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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一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四、风险提示

该案例告诉我们,无论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无论是否有逃避债务的想法,虽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男女双方仍然存在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行为,此时产生的债务如果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债务即未经另一方确认,仍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具体到每个案件中,最终法院是否能认定为共同债务,涉及的举证问题较为复杂。

作者:汇家婚姻律师——贾江红律师,南京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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